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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受理後不予立案限制期限是多少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立案期限是多少 七天內。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號發布) 第壹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第壹百六十三條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第壹百六十四條對於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制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送達人民檢察院。 刑事案件立案只要犯罪事實,符合管轄範圍就應當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 犯罪嫌疑人 ,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上述問題的相關知識,本網站為您提供專業的 律師咨詢 ,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進入網咨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壹個月。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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