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裁法庭審理案件的流程如下:
1、速裁合議庭采取待分案制度民商事案件錄入系統後暫分至承辦法官系統,能夠調解的案件承辦法官按照法定程序結案。
2、速裁合議庭采取登記待分案制度民商事案件錄入系統後暫分至立案庭庭長系統,承辦法官先接受紙質卷宗進行庭前調解和庭前準備,能夠調解的案件由庭長將電子卷宗分至承辦法官審判系統按照法定程序案。
3、速裁合議庭采取預分案制度庭長按照專業化和結案快慢將立案窗口繳費後的紙質卷宗暫分由承辦法官進行庭前調解和庭前準備工作。對調解成功的案件退回庭長,由庭長將紙質卷宗退回立案窗口掛案號錄入系統,錄入系統後立案窗口將紙質卷宗連同電子卷宗分至速裁合議庭承辦法官審判系統,承辦法官按照法定程序案。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壹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綜上所述:在現實生活中,目前國家關於刑事案件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必然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的,有壹些案件相對來說是非常的清楚的,犯罪的事實也是比較明確的,可以采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判。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四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壹節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壹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