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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微信上的語音電話可以聽嗎?

法律分析:可以。如果公安機關立案了,通過技術偵手段完全可以調取的,因為服務商的存儲空間會保存相應的時限。但前題是被公安局立案了且對方是涉案人或嫌疑人,並通過相應的審批後才能實施的。電子偵聽、電話監聽,是技術偵查措施。技術偵查措施是指由設區的市壹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實施的記錄監控、行蹤監控、通信監控、場所監控等措施。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與犯罪活動直接關聯的人員。公安機關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壹條 批準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準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壹百五十二條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偵查人員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於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公安機關依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並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二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交有關機關執行。

《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幹規定》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需要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的範圍和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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