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審理過程:1。審判準備階段1。確定當事人的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日期;民族;籍貫;教育水平;職業;戶籍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何時被拘留;當他被取保候審時;何時收到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如果法庭在核對被告人年齡、身份、犯罪記錄等方面存在錯誤,可能影響案件審理結果的,律師應當認真記錄,並在法庭調查時予以澄清;2.宣布被告涉嫌犯罪;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和其他參加人(公訴人和辯護人)的姓名;告知並詢問是否申請退出;3.告知當事人、辯護人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2條規定,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對鑒定人的鑒定意見發表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不僅享有上述權利,還享有辯護權和最後陳述權。二、法庭調查階段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法官問被告他讀到的和收到的是否壹致;2.(法官責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受審)法官問被告人甲:“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是否存在?罪名成立嗎?妳自願認罪嗎?”被告對被指控的罪行作了陳述;3.公訴人訊問了被告人A;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律師應當認真聽取被告人的訊問和提問,並做好提問準備。公訴人向被告人提出威脅、誘導或者無關問題的,辯護律師有權提出異議。如果法院駁回異議,應尊重法院的決定。4.辯護人問了被告人壹個問題;5.被告A退庭受審,被告B被傳喚到庭同樣程序,所有被告被逐壹傳喚到庭。三、舉證質證階段1。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2.被告人談質證意見;3.辯護人談質證意見;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註意控方證人出庭質證:證人與案件事實的關系;(2)證人、被告人、被害人之間的關系;(3)證言與其他證據的關系;(四)證言的內容和來源;(五)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環境、條件和精神狀態;(6)證人的感知、記憶和表達能力;(七)證人是否受到外界幹擾或影響;(八)證人的年齡及是否有身體或精神上的缺陷;(9)證言前後是否有矛盾。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