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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延期立案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性:

刑事案件延期審理的條件是什麽?延期審理有五種法定情形: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進行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2、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提出建議;3、因當事人申請回避而無法審理的;4.辯護人按照有關規定拒絕繼續為被告人當庭辯護的,合議庭應當準許,被告人要求委托其他辯護人的,合議庭應當宣布休庭;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當庭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同意並宣布延期開庭。被告人請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布延期開庭審理;5.如果發現同案犯罪嫌疑人遺漏,雖然不需要補充偵查、提供證據,但需要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公訴人會向法院提出延期審理的建議。其中,前三項是可以延期審理的案件,後兩項是應當延期審理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七條:對於因特殊原因不宜長期審理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第二百零四條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審理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三)因申請回避導致審判無法進行的。第二百零五條對於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延期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以上是邊肖根據法律規定整理的延期審理的內容,希望對您解決目前面臨的問題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性: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宣布開庭日期,或者在開庭時,因法定事由,另行確定開庭日期的制度。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經實施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審理仍然有效。但延長時間不計算在試用期內。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審判壹般應當繼續進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審理的,可以延期審理: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2、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提出建議;3、當事人申請回避而無法審理的。延期審理的理由消失後,合議庭應當另行開庭審理。關於第壹審程序的期限,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以內作出判決,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案件,審理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提出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可以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因當事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而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壹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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