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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延期審理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

刑事案件延期審理的條件是什麽 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有五種: 1、需要通知新的 證人 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 公訴 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4、對於辯護人依照有關規定當庭拒絕繼續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合議庭應當準許,同時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合議庭應當宣布延期審理;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同意,並宣布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布延期審理; 5、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 犯罪嫌疑人 ,雖然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公訴人向法庭提出延期審理的建議。其中,前三項是“可以”延期審理的情形,後兩項是“應當”延期審理的情形。 《 刑事訴訟法 》 第壹百五十七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二百零四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二百零五條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以上就是小編根據法律規定整理出來的延期審理情形的內容,希望能幫助您解開目前面臨的問題。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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