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審理是指法院在遇到壹些能夠影響審判的法定情形時,決定延期審理。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延期審理的情形: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2、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提出建議;3、因當事人申請回避而無法審理的。司法解釋規定延期審理:1。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當庭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同意並宣布延期開庭。被告人請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布延期審理。(最高法院解釋第165條)2。辯護人根據有關規定拒絕繼續為被告人當庭辯護的,合議庭應當準許。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合議庭應當宣布延期開庭,被告人應當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為其另行指定辯護律師。
法律客觀性: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宣布開庭日期,或者在開庭時,因法定事由,另行確定開庭日期的制度。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經實施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審理仍然有效。但延長時間不計算在試用期內。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審判壹般應當繼續進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審理的,可以延期審理: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2、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提出建議;3、當事人申請回避而無法審理的。延期審理的理由消失後,合議庭應當另行開庭審理。關於第壹審程序的期限,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訴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案件,審理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提出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可以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因當事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而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壹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