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口供的地位在我國訴訟法中,被害人是否認罪並不會影響法院的判決和整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所有案件量刑,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能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事實;?
(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根據程序法原則,法院的判決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證據之間會形成壹個封閉的證書鏈,所有的證據都可以相互印證。即使在零口供的情況下,也可以通過案件的相關文書來審理案件。
需要特別註意的是,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或者不配合公安機關、法院調查的,可以從重處罰;如果妳積極配合,誠懇認錯,國家有關部門會酌情處理。
二。啟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二審。
第231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通過第壹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上訴狀副本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243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兩個月內審結上訴、抗訴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壹審被告人不服壹審判決的,可以在三日內提出上訴,可以書面上訴,也可以口頭上訴。法院受理上訴案件後,除特殊案件外,壹般案件在兩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