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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壹審之後不服上訴中級法院,法院發回重審,是屬於上訴還是二次審理?

您好,您律師說的沒錯,他已經完成了二審上訴階段的辯護工作,現在案件已經發回重審,也就是回到了壹審的程序了。

上訴案件,也就是二審案件原則上開庭審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通俗地說,發回重審就是二審法院認為壹審法院在證據和事實認定方面存在嚴重問題,要求壹審法院重新再審壹次。

參見以下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壹)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壹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百二十八條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壹審程序進行審判。對於重新審判後的判決,依照本法第二百壹十六條、第二百壹十七條、第二百壹十八條的規定可以上訴、抗訴。

發回重審可以說明二審法院認為案件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先前的辯護工作是有效果的,可有其它具體問題可以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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