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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再審程序

蘇壹飛律師:最高人民法院(2002)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幹意見(試行)第十條刑事案件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二年內提出的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投訴時間超過兩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受理:

(1)原審被告人可能無罪釋放;

(2)原審被告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

(三)疑難、復雜或者重大案件。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的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五十五條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案件,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如果由原審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比較合適,也可以責令原審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201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壹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處理。

案外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犯其合法權益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處理。

上訴可以委托律師。

第三百七十二條向人民法院上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請願。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投訴的事實和理由;

(二)原壹審、二審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人民法院復核或者再審後,應當附具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和裁定書;

(3)其他相關材料。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應當附有相關證據材料;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起訴狀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訴人補充材料;投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補充必要材料的,不予審查。

第三百七十三條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是,在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中,申訴人不服第壹審判決提出上訴的,可以由第壹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訴人向終審人民法院提起申訴,或者直接提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案件疑難、復雜或者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審查處理。

終審人民法院和上壹級人民法院直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訴的,上壹級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訴人向下壹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第三百七十四條對死刑案件的申訴,可以由原審人民法院直接審查處理,也可以提交原審人民法院審查。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寫出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第三百七十五條對於申請復查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以內,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

(三)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實依據發生變化或者被依法撤銷的;

(五)犯罪有錯的;

(六)量刑明顯不當的;

(七)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的規定;

(八)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判決的;

(九)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投訴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說服投訴人撤回投訴;仍堅持申訴的,書面通知駁回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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