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法定期限為兩年。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刑事案件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投訴時間超過兩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受理:
1,原審被告人可能無罪釋放;
2.原審被告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疑難、復雜或重大案件。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案件再審期限壹般為3個月。確需延長再審期限的,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通常不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而應當由合議庭審理。審判應當自再審決定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確需延長期限的,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申請刑事再審的條件是_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5。該法官在審理此案時犯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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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在作出發回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抗訴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受理抗訴之日起壹個月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上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二百四十壹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上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