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檢查院沒有批捕之前,律師可以見當事人。只是屬於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會見需要批準。律師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可以正式調閱、復制案件卷宗。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由於哪些案件屬涉密案件無具體規定,壹些偵查機關往住以此為由,將承辦案件打上涉密標簽,同時批準時設關立卡,讓律師的會見權成為虛設。
二、在移送審查起訴後律師可以閱卷
《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公訴機關提供的案卷材料只包括起訴書和“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壹)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對於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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