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擇壹位信得過的律師;
2、與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協議;
3、按照協議的約定向律師事務所支付辦案費用,填寫授權委托書。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則其本人或者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於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律師費的高低,是選擇律師的壹個考量因素,但不應該是決定因素。如果根據價格選擇律師,甚至壹味“挑便宜的”,最後會得不償失,畢竟案件結果關系您的財產、自由乃至生命。
說明:刑事案件壹般分三個階段,即偵查階段、提起公訴階段、審判階段。您可以三個階段分別請律師,也可三個階段壹起請。
在打不同類型的案件時,當事人如果需要聘請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那都是要先搞清楚該如何請律師,這樣才能找到好的律師,那幫助自己打官司的,最終才有可能獲得有利判決。而針對不同的律師,由於受托的事項不同,因此具體的收費標準也是不太壹樣的。
刑事案件什麽時候請律師最好
刑事案件壹般分三個階段,即偵查階段、提起公訴階段、審判階段。您可以三個階段分別請律師,也可三個階段壹起請。具體什麽時候請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決定,在這裏為您介紹壹下三個階段律師的作用:
偵察階段:
(壹)偵察階段是案件的開始,說白了就是在這個階段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抓,其人身自由已經受到限制,可能已經被關進了看守所。
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
2、申請取保侯審
3、代為申訴控告
審查起訴階段:
在這個階段裏,律師主要是審查各種法律手續,如居留證,逮捕證等等,同時審查這些行為是否合法。
根據律師所掌握的案件情況及時向檢查機關提出建議,如偵察機關上報的涉案罪名是夠正確,偵察機關在審訊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有無違法取證的行為,偵察機關未註意到或者忽視的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重大情節及證據等等。
律師通過與檢察機關的接觸、磋商、研討從而說服檢察機關對案件能有壹個更加清楚的印象。偵察機關由於種種原因,對其辦理的案件未必都能做到程序合法,證據確鑿。檢察機關由於種種原因也未必就壹定對案件做出準確的定性。
此時如果有了律師的參與,律師將從相反的角度,至少是不完全相同的角度與檢察機關進行研討,將會有利於檢察機關綜合、全面、公正的對案件進行審查,從而避免或者減少對偵察機關上報的案件先入為主。不僅僅要著眼於不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情節。同時還會著眼於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情節 。
如果案件確實存在較大的問題,律師可以全面的向檢察機關提出建議,建議退回偵察機關作補充偵察。這樣就可以盡最大的可能避免錯案的發生。而壹旦形成錯案,首先也是最大最直接的受害者便是犯罪嫌疑人。
審判階段:
在這個階段裏,律師將根據此前他所掌握的壹切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情節依據嫻熟的法律知識全面的對抗公訴機關,與公訴機關展開全面的唇槍舌戰,真正的壹場法庭鹿戰將全面展開。
此時公訴人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並將依據事實、證據、法律請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律師則恰恰相反,律師將根據事實、證據法律提出被告人無罪、最輕,並請求法院充分考慮自己的意見。律師將依靠自己嫻熟的法律知識,雄辯的口才,敏捷的思維,捕捉每壹個有利於被告人的情節。並及時向法庭提出。此時被告人在法庭上如果沒有律師的辯護他將是壹個十分孤獨和被動的角色。
在實踐中雖然法院是居中裁判的,但時常會不自覺的站在公訴人的壹邊,至少有這樣的傾向。被告人此時處於被審判的地位,盡管法庭允許被告人自由陳述,但多數被告人不能,也不敢放開為自己辯護。害怕最終辯護不成反而落個態度不好,不願接受法律的制裁的結局。而律師則沒有這樣的顧慮,他在法庭上將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被告人不能,或者不敢說的話,律師完全可以代替他說出。從而避免被告人因為害怕落個態度不好的結局而不敢為自己進行辯護所帶來的不利影響。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