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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如何選擇律師

法律主觀性:

1,看他的位置和作用。2.實體證據材料:沒有接觸到案件的實體證據材料,律師就無法確定是無罪還是輕罪,或者是量刑辯護,也就無從做出判決預測——壹個好的案件結果是做出來的,而不是憑空預測出來的。對於證據材料中證明的具體行為細節,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會從指控的角度解讀法律屬性,辯護律師則從辯護的角度解讀法律屬性。法院最終采用哪種解釋方法,取決於哪種解釋更有道理。3.咨詢的局限性:咨詢只是解決找律師的問題,通過咨詢,妳可以找到妳認為合適的律師;咨詢並不能解決案件本身的問題,因為妳可以明白,沒有律師的權利,沒有律師通過很多親案積累的知識技能的實踐經驗,是解決不了實際問題的。而且律師是圍繞整個案件的證據逐步展開具體的刑事辯護工作的,這是壹個復雜而具體的過程——幾千個案件變成幾千種玩法,妳不可能完全看懂。第壹時間委托了專門從事刑事辯護業務的刑事辯護律師。刑事辯護是壹個過程,是以刑事證據的審查、判斷和運用為核心的具體工作的循序漸進的過程。律師只有介入案件,開展具體的辯護工作,才能掌握整個案件和所有有利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事實和情節,並據此向辦案機關和人員提出相應的書面和口頭辯護意見,爭取好的判決,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律師是專業人士,和醫生壹樣,也是專門從事民事、刑事辯護等工作的。所以要委托專門從事刑事辯護業務的刑事辯護律師。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第四十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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