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辦理取保候審。審查起訴階段:除上述偵查階段的工作外,還可以復印與案件相關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審判階段:除上述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外,可以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包括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材料。出席法庭聽證會,為被告提供辯護。
律師不僅可以幫助當事人分析案情,權衡利弊,“診斷”矛盾癥結,讓妳清楚地認識到自己在訴訟中的地位,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處理具體的法律事務,在訴訟過程中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比如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調查證據,做好充分的訴訟準備;律師還有權查閱案卷和材料,以便全面了解案情;律師出庭參與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讓法官在法庭辯論中從辯方那裏了解到有利於被告人的意見;律師可以依法陳述意見和訴求,抓住重點。
庭審改革為“辯論式”審判模式後,每壹項證據都要當庭質證,每壹項事實都要當庭核實,大大降低了法官的主觀性。應該說,壹個優秀的律師,如果對案件分析透徹,熟悉相關法律,能抓住重點,法官是不敢隨意通過判決的。
另壹個不正確的理解是,只要合理,就請不要請律師,其實不然。
訴訟是壹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程序性很強。每壹個訴訟都涉及大量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壹個人不可能對所有這些規定都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只有專門從事這項工作的律師,才能找出其中的環節,最大限度地保護妳的權利。
證據是訴訟的核心。每壹場訴訟的當事人都要用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每壹場訴訟都圍繞著舉證、質證、反證展開。尤其是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這是民事訴訟的原則。證據更重要。
再者,我國司法審判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但以事實為根據的“事實”又可分為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客觀事實是事物的真實面目,而法律事實是指我們所收集的相關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但兩者不能不壹致。客觀事實只是壹個預期目標。訴訟不僅強調事實,也強調證據。只有充分、確鑿的證據,才能使法律事實接近客觀事實。換句話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三條也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判決。”法律充分肯定了以法律事實定案的原則。
由於方法和程序不當,當事人自己往往難以掌握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而且由於法律文件非常多,而且越來越細化,每年都有新的法律法規陸續頒布,外行根本無從知曉,也沒有時間去了解。如果壹個外行處理這些專業性很強的事務,很有可能會輸掉官司。
不管是購物還是請律師,都要舍得花錢。律師處理棘手的法律問題既快又簡單。有時候,妳覺得花這麽多錢值得嗎?應該肯定其價值。因為面包在這裏包含了知識的價值,包含了壹個律師多年,甚至壹生的積累。我們經常發現,在遇到煩惱的時候,很多人總是喜歡自己去解決。結果他們費力費時,最後還得摸鼻子。因為,每壹件法律事務都有壹個純粹的程序,有時候壹個簡單的流程,妳都要翻來覆去好幾次。律師有足夠的經驗,花這麽壹點錢,讓律師來做,他會選擇最短的路。不僅如此,在這些麻煩中,律師知道妳享有哪些權利,如何維護。
所以,遇到官司,不要想著省錢或者省事。請律師代理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護妳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