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主要分為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四個階段,那麽,在刑事案件偵查期間,律師可以介入嗎?因此接下來由將帶來關於相關的法律知識,請大家閱讀並了解為大家帶來的文章,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壹、
刑事案件偵查期間律師可以介入嗎(壹)刑事案件偵查期間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幫助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法律規定,解釋有關法律問題。律師提供法律咨詢,不能理解為僅僅宣讀法律條文或者對法律條文本身進行解釋,也不能理解為僅僅回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問題,對與犯罪嫌疑人有關的法律問題,不論其是否向律師提出,律師都有責任提供幫助,如告知其應有的訴訟權利及有關法律責任等。 (二)刑事案件偵查期間律師可以代理申訴和控告,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關部門訴說冤情、進行申辯,控告偵查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行為等。律師代理申訴、控告,需經犯罪嫌疑人同意,但對犯罪嫌疑人因患重病不能申訴、控告,或者因受威脅不敢申訴、控告的,律師也可以主動為其申訴、控告,以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三)對於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二、
刑事最長偵查期限有多久《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壹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 三、
刑事偵查程序(壹)偵查的概述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偵查與起訴、審判緊密聯結。對公訴案件而言,偵查是提起公訴和審判的基礎和前提,偵查任務完成的程度極大地影響著公訴和審判的質量。在司法實踐中,偵查結論為審判機關所認同的可能性很大。(二)偵查行為 在我國,偵查行為既包括偵查人員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又包括為防止現行犯、犯罪嫌疑人繼續犯罪、逃跑、毀滅證據或自殺等而采取的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偵查行為的體系,應當包含以下內容:詢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通緝、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 (三)偵查終結 偵查終結是指偵查機關通過偵查,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應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結束偵查,依法對案件做出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的壹項訴訟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移送審查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處理決定。 1、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處理: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若該案應由上級或同級其他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也先移至檢察院,由檢察院審查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以免除刑罰的,公安機關在移送起訴時,可以註明具備不起訴條件,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對於偵查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的,應當做出撤銷案件的決定並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2、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處理:人民檢察院對於自己立案的案件,偵查終結後處理基本與公安機關相似。其不同之處是,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的案件,對於符合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條件的案件,偵查部門制定“起訴意見書”或“不起訴意見書”,連同其他案卷材料壹並移送審查起訴部門,由審查起訴部門進行審查,再根據審查起訴程序,做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對於需撤銷的案件,由偵查部門直接報請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作出決定。 (四)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就案件中部分事實、情況重新進行偵查活動。 以上就是為您介紹的關於刑事案件偵查期間律師可以介入嗎的相關內容,由上述可知,律師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地位,律師應履行自己的專業職責,依法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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