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般術語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前已經被羈押的,羈押期限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壹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
第二,特殊時期
特別羈押期限是指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主要情況如下: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案件,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的規定,因特殊原因,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宜長時間審理的,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人大常委會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偏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脫逃犯罪案件;
(4)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第156條延長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根據六機關條例第三十條、第31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請求延長案件羈押期限的,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並書面提交案件主要事實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4、156、157條規定的條件。需要延長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第三,其他時間限制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條例》的規定,下列情形不計入原偵查羈押期限的,羈押期限重新計算:
1.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的,從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的,可以不經人民檢察院批準,由公安機關決定,但應當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在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變更案件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將案件發回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判期間。
6、適用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四。其他條款
1.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調查取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根據其自報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對在押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鑒定時間應計入扣留期。
擴展數據:
刑事案件調查過程:
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予以刑事拘留。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接受訊問。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情況。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已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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