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刑事案件證據不足,妳又拒不認罪,就需要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和現有的證據來作出判斷。如果證據不足,需要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人民法院也需要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那麽就會作出無罪的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176條
提起公訴的條件和程序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作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決定,將案卷材料和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認罪認罰的量刑建議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將口供等材料隨案移送。
第177條
不起訴的法定條件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酌定不起訴的條件是情節輕微,不需要依照刑法的規定判處或者免除刑罰。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期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解凍。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主要情況有哪些?
1.被告從被捕那天起就拒絕認罪,尤其是毒品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壹對壹毒品案件的特殊性導致定罪量刑主要依靠毒品買賣雙方的壹致供述,缺乏相應的物證。被告人心存僥幸,不願如實供述,企圖逃避處罰;
2.被告人被抓後如實供述,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他改變了供述,拒不承認犯罪事實。壹些被告人在被抓之初,迫於司法機關的強大壓力,承認了犯罪事實,但內心深處卻不願意接受制裁,抗拒改造。最初的恐慌過後,他重建了自己的心理防線,反抗法律;
3.在* * * *罪中,被告人對分工協作的細節進行推卸,不願意承擔主要責任。這種現象經常出現在搶劫、搶奪案件的審判中。實施搶劫、搶奪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相對較低,多為老鄉、朋友。案發後,各被告人都試圖將責任轉嫁給他人,以減輕自己的刑事責任。
4.公安機關的證據存在諸多瑕疵,導致被告人在公安、檢察階段主動認罪。但到了法庭,經辯護律師指示後拒不認罪,主要是強奸案。由於被害人多次陳述與被告人供述有出入,被告人當庭認為不是強奸而是通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