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知證人,告知證人出庭時間地點,告知案情;
2、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3、通知證人,並告知證人應講真話;
4.證人填寫出庭作證保證書;
5.證人辯護。
詢問證人的規則如下:
1,提問內容應與案件事實相關;
2.不要以誘導的方式提問;
3.不要威脅證人;
4、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
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如下:
1.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出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2.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應當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十日以下拘留。
綜上所述,當代中國出庭作證是法律做出的明確規定。壹般情況下,刑事案件的證人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參加審判活動。在訴訟過程中,證人非常重要。證人證言往往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依據,也是廣泛使用的證據形式。證人出庭是檢驗和判斷證人證言真實性的壹種直接有效的方式。哪壹方對證人證言有異議,哪壹方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
詢問偵查人員詢問證人的地點、方式和要求,可以當場進行,也可以在證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或者擬詢問證人的地點進行。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
個別詢問證人原則應當個別進行。
第192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出庭作證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出庭作證,對其在執行職務時目睹的犯罪行為作證的,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