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案件證據的審查和認定原則
壹是刑事案件證據必須庭審質證。 刑事訴訟收集和審查證據的目的是為了指控和證明犯罪。所以,任何指控犯罪的證據都要依法經過庭審質證、認證。未經庭審質 證、認定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要積極倡導二審刑事案件開庭審理,對於壹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出現新的證據、在當地影響重大、被告人提出無 罪辯解以及對適用法律存在重大爭議等案件要積極商請公訴機關及時開庭審理。通過開庭審理,如果發現壹審認定的證據和事實確有錯誤,必須改判和發回重審時, 二審法院應遵循如下原則妥善處理:其壹、改變事實認定有利於被告,經二審開庭質證、認證後,公訴機關對改變的事實無異議的,二審可以直接改判;其二、改變 事實認定有利於被告人,但公訴機關對改變的事實有異議的,應當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理由裁定發回重審;其三、對於重罪輕判,按現有規定,二審法院無法糾 正,內部監督出現空檔,因此,連同輕罪重判壹道,應建議檢察機關依法予以抗訴。 二是刑事案件事實必需證據證明。 證據鎖鏈構成事實,沒有證據就沒有事實,缺乏證據就無法構成證據鎖鏈,無法構成證據鎖鏈的證據屬於證據不足,證據不足就是 事實不清。因此,要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必須對每壹案件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客觀真實性逐壹作出甄別評判,只有這樣,才能對案件的事實作出客觀公正的判 斷。對於偵查機關工作人員、律師和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程序或用其他不正當的方法獲取的刑事非法證據如何采信的問題,“兩高”規定,言詞證據屬非法 證據的壹律不予采信;對非法取得的實物證據,如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是否采信,法律法規沒有禁止性規定,因此,審判中在沒有特殊的情況下,應當予以采 信。同時,法官不宜自行收集證據,尤其是不利於被告人的證據,以確保中立和公正。 三是刑事案件證據必須清晰明了。 刑事案件證據和事實的審查是從微觀到宏觀的動態過程,而對其性質、程度的判斷、認定則又是從宏觀走向微觀。現在不少的領 導、公務員及司法人員,對刑事案件證據、事實的認識僅僅停留在靜止、微觀和有利於自己的層面,而不是采取宏觀、辯證的動態和法律的觀念去認識。這就難以判 斷證據是否清晰明了,極易導致錯案。 四是刑事案件證據必須定型同壹。 “定型”是指案件事實有證據固定,使被證明的事實堅定不移,尤其是被證明的主要事實處於靜態,不會變動、不能變動。只有案 件事實定型才能確定案件事實的性質和法律屬性。“同壹”是指在證據的認定上排除了推斷性,可能性,只有惟壹性,即排除了各種合理的懷疑,使偵、控、辯、審 認同歸壹,不生異議。要不斷強化“疑罪從無”的司法理念。當案件事實和證據“存疑”,並處於“兩可選擇”的時候,要本著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不予認定。當 被告方提出偵查機關有刑訊逼供行為時,要按照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偵查機關予以舉證。若偵查機關不能舉證證明自己沒有實施刑訊逼供行為,則對被告方的辯 護意見應予采信。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所以刑事案件的證人是可以提供證據的,但證人提供的證據要真實合法的,不能提供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