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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被拘留,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意味著什麽?

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被刑事拘留後,檢察院不批準逮捕。以下情況意味著不同的結果:

第壹,沒有犯罪事實不構成犯罪,不批準逮捕。檢察機關對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查後,認為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既然不涉嫌犯罪,當然不能批準逮捕。沒有犯罪事實不批準逮捕的,案件立即終結,對當事人的拘留屬於錯誤拘留,當事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二、犯罪情節明顯輕微,不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事實屬於犯罪事實,但情節明顯輕微的。根據刑法規定,可以認定為犯罪,不作為犯罪處理。本案如果不批準逮捕,將會結案,但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不屬於錯誤拘留,不會獲得國家賠償。

三、證據不足以認定犯罪事實而不批準逮捕。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但收集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事實成立,因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而不批準逮捕的。在這種情況下,被拘留的人會被立即釋放,但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繼續偵查案件,案件暫時還不能審結。調查清楚事實,終結案件,直接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四、沒有拘留和不批準逮捕的必要。即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刑事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事實和情節較輕,即不是重罪,也不是情節較重的案件,且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不羈押也不會再次危害社會。因此,在沒有拘留必要性的情況下,他不會批準逮捕。這包括最高刑為拘役、管制,以及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微犯罪分子。對於這種情況,公安機關通常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方式繼續偵查,偵查終結後直接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五、被羈押人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合羈押而不批準逮捕的。被羈押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隨時可能有生命危險,或者需要住院治療,或者患有傳染病,不適合羈押的,檢察院壹般不批準逮捕。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仍然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繼續對案件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直接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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