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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偵查階段
(1)辯護律師:(非辯護人身份)
①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訴訟、控告(第96條)
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③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④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⑤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第75條)
(2)其他辯護人——沒有權利
2、審查起訴階段
(1)閱卷權:(第36條)
①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
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2)會見和通信權(第36條)
①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也無需批準)
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3)調查取證權:(第37條)
①辯護律師: a、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B、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
C、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d、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②其他辯護人:無此權利
(4)發表意見權(第139條)
均有
(5)申請取保候審權(第39條)
僅有辯護律師有此權利
(6)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第75條)——均有
3、審判階段
(1)閱卷權:(第36條)
①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
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2)會見和通信權(第36條)
①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3)調查取證權:(第37條)
①辯護律師: a、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B、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
C、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d、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②其他辯護人:無此權利
(4)申請取保候審權(第39條)
僅有辯護律師有此權利
(5)質證權、申請權、辯論權。(均有)
(6)非獨立的上訴權(第180條)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但是如果辯護人是法定代理人,那麽不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律師在提供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時,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該證據材料
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復制該證據材料。(《六部委規定》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