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壹律師禁止雙方代理或者為兩名以上同案犯辯護,也不得代理同案兩名以上刑事被害人。
《律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規定》第4條第2款規定:“壹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不得為兩名以上的未同案處理但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壹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處理但犯罪事實存在關聯的被告人辯護。”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壹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辯護,不得為兩名以上的未同案處理但實施的犯罪相互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辯護。”第五款規定:“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不得同時接受同壹案件二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參與刑事訴訟活動。”
因此,同壹律師禁止雙方代理;禁止為兩名以上同案被告辯護,也不得代理同案兩名以上刑事被害人。
擴展資料
《律師法》
第三十九條 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第四十七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壹)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三)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四)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五)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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