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區壹:辯護律師無所不能。
律師可以為死者辯護。這是很多人對辯護律師的看法。誠然,辯護律師通過紮實的工作,壹旦找到強有力的有利理由,確實可以使死刑案件的當事人免於死刑甚至無罪釋放。但是,在達到這種效果的前提情況下,這樣的理由確實存在。無視案件,期望辯護律師超越法律範圍,是不現實的。李天壹等五人強奸案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誤區二:辯護律師沒用。
辯護律師沒用。現在很少有人對辯護律師持這種觀點,但還是有。持這種觀點的人壹般不相信法律,或者迷信關系,或者不信任律師。這類人不了解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的工作,不了解近年來刑事司法的現狀,忽視了很多通過辯護律師的努力取得良好辯護效果的案件。辯護律師遇到這類當事人,最明智的做法是謹慎接受委托。
誤區三:以結果論英雄
有很多人持這種觀點,認為辯護律師的作用是由結果來判斷的。在這些人眼裏,辯護律師如果能達到預期的結果(壹般是無罪釋放、取保候審或緩刑)就是有用的,否則就是無用的,甚至在偵查階段不能取保候審或無罪釋放,也馬上得出辯護律師無用的結論。案件的結果確實是衡量辯護律師作用的壹個極其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壹的因素。首先,通過辯護律師的努力,如果案件結果公平公正,符合法律規定,就達到了辯護的目的,而不是以當事人的主觀願望無視案件為標準;其次,辯護律師通過參與訴訟,監督公檢法的工作,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這本身就是辯護律師作用的體現之壹。
誤區四:追求立竿見影的效果
壹個人生病的時候,通過壹個治療過程就可以完全康復,只是病情不同,過程不同。辯護律師的作用也是需要壹個過程的,只是有些案子能很快得到好結果,有些案子會持續壹段時間。
委托人希望盡快達到預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指望辯護律師壹介入程序就讓委托人被釋放只是壹廂情願。刑事訴訟是壹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每個階段辯護律師可以扮演不同的角色。有些案件可能很快就能達到預期的效果,比如偵查階段無罪釋放,但並不是每個案件都能做到這壹點。絕大多數情況都要走程序,在後續階段解決問題。
誤區五:忽視律師工作的階段性
刑事訴訟的特點之壹是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執行階段)。在不同的階段,辯護律師可以做不同的工作,有不同的側重點。比如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側重於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主要是程序性工作,比如會見、取保候審等。
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沒有閱卷權。只有在偵查機關已經偵查完畢,案件已經到了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才有權利閱卷。但也有人認為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有閱卷權,提出請律師閱卷等諸多要求,甚至要求辯護律師進行全面辯護,這是不現實的。原因很簡單。辯護律師的“辯護”是針對公權力的“控制”。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的偵查工作還沒有結束,證據還沒有收集,甚至連罪名都沒有搞清楚。辯護律師如何進行全面辯護?
涉嫌犯罪的人最明智的選擇是獲得合適的辯護律師的法律幫助,但要獲得有效的法律幫助,首先要正確認識辯護律師的作用。只有正確認識其作用,避免誤解,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