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並案件的條件:(1)合並案件的壹般條件(1)案件性質相同或相似。案件性質相同是指相繼發生的壹系列案件符合同壹犯罪的構成要件。犯罪分子產生犯罪想法並實施犯罪後,結果的刺激會強化其犯罪想法,形成犯罪心理定勢和習慣,所以犯罪分子實施的系列案件在性質上大多是相同的。但是,並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再犯同樣的罪,也時有發生,他們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所以,當我們看到兩個性質相同的案件時,不能斷然認定其主體相同。(2)犯罪的時間和空間相同或相似。任何壹種犯罪都是在壹定的時間和空間內完成的。同壹罪犯所犯的壹系列案件通常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時空條件,主要是因為成功的刺激會促使他在相似的時間和地點僥幸地繼續作案,特別是在壹些重大案件中。(3)侵權的對象相同或者近似。由於犯罪動機、目的、犯罪經歷等因素,犯罪分子對侵害對象的選擇也具有壹定的穩定性和規律性。有些犯罪分子在最初的犯罪生涯中選擇了合適的對象後,不會輕易改變目標,所以當壹系列侵害對象相同的案件相繼發生時,就要考慮是否符合合並的條件。需要註意的是,犯罪分子在主客觀條件的影響下,會臨時改變侵害對象,因此侵害對象相同或相近是重要條件,而不是決定性條件。(4)犯罪方法相同或相似。犯罪方法是指犯罪分子作案時在現場采取的各種犯罪活動的總稱。它不僅受犯罪人的動機、目的和性格的影響,還受其自身的職業、知識結構和特殊技能的影響,往往具有習慣性和穩定性。面對壹系列作案手法相似的案件,壹般要考慮合並。(2)對於不同案件中出現的項目,合並(1)的具體條件相同。有時同壹物體會出現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的犯罪現場,這表明了這些案件之間的內在關聯。在案件偵查中,不同案件中出現的事項能夠認定為相同的,可以直接認定為合並案件。還有的犯罪分子在新的犯罪現場無意中遺忘了之前犯罪的“果實”,這樣對被害人和其他人的辨認也能揭示兩起案件的關聯性,進而確定合並。(2)現場遺留的物證被認定為同壹物。不同犯罪現場留下的痕跡,如手印、腳印、工具痕跡、遺留物品等。,可以作為共同偵查的條件和依據,如果可以認定為來自同壹人或同壹工具,並作出相同的認定。隨著科技的飛速發展,在壹定條件下,牙齒、聲紋、氣味等。也可以認定為同壹人並合並。(3)根據罪犯的體貌特征識別相同。體貌特征包括罪犯的性別、年齡、身高、體態、衣著、口音等生理特征。在許多情況下(特別是那些受害者與罪犯有積極接觸的案件,如搶劫和強奸),可以通過采訪受害者和證人以及綜合從現場調查中獲得的信息來描述罪犯。需要註意的是,那些特殊而穩定的個人特征可以作為直接鞏固的依據,僅僅依靠人的身高、衣著、體態等壹般特征是無法直接認定鞏固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護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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