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口供是指被告人口頭陳述的與案件有關的文字。公安司法機關辦案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口供只有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證據。如果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如果沒有供述,證據確實充分,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被害人供述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證據之壹。其客觀真實性在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意義。犯罪嫌疑人有沒有犯罪,自己最清楚。如果他能如實供述,就能說出案件的全部事實,從而成為反映案件事實的最詳實、最真實的證據。即使案件不是被告人所為,他也比別人更清楚,能更充分地陳述與自己無關的理由。所以,真實的口供,不管是有罪還是無罪,都有可能成為有力的證據。犯罪嫌疑人有沒有犯罪,自己最清楚。事實證明,經過調查核實的符合案件客觀情況的供述,能使正在調查的案件迅速脫穎而出。從這個角度來說,表白的作用確實是獨特的,不可替代的。這也是口供在偵查階段壹直被重視的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要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系或者知道案件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可以聘請他們協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