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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疫情期間拘留隔離算判刑嗎?案例告訴妳

br/>;?壹、檢索背景

刑事案件涉及公民的自由、名譽、金錢甚至生命,關系到壹個人的命運,關系到壹個家庭的幸福。但法官的裁判過程是壹個邏輯推理過程,必然會融入法官個人的主觀認識和判斷,在法官個體化的差異中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的問題。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統壹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類案檢索系統》),於2020年7月30日開始試行。相似案例檢索制度的引入旨在規範法官自由裁量權,實現“同案同判”,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檢索問題

隨著疫情時代的到來,對刑事案件的影響顯而易見。無論是辦案機關還是律師行業,處處都是“變”。對於辦案機關來說,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進看守所已經成為“頭等”困難,刑事案件不羈押率不斷攀升。甚至很多案件已經被壹審法院判處實刑,被告人仍被取保候審。這些現象的根源在於疫情防控形勢嚴峻。很多在國外或回國後被抓的當事人,都是第壹次面對疫情防控條例規定的疫情隔離。30天隔離是常態!提交人的當事人在國外被捕,並被移交給國內警方。國內警方根據疫情防控政策,在某酒店對他實施了疫情隔離措施。隔離期間,他和警察住在壹個標間裏,白天戴腳鐐,晚上戴手銬,沒有任何人身自由。但壹審法院將疫情隔離期從刑期中扣除,引發了壹個現實問題:疫情隔離期內,被告人是否應被認定為第壹監護,從刑期中扣除?

第三,鑒定類案件

那麽,在司法實踐中是如何被普遍認可的呢?且看以下八種疫情隔離期從刑期中扣除的情況。

1.2020 12.25,樂平市人民法院(2020)甘0281刑事壹審判決書。

基本情況:被告人於2020年7月2日乘坐瀾滄至昆明航班,抵達昆明長水國際機場時被警方抓獲,並被隔離關押在機場航站樓派出所。2020年7月7日,被江西省樂平市公安局帶回樂平刑事拘留。

刑期: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即2020年7月2日至2027年7月1。罰金應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壹個月內繳納。

2.2020年2月6日65438+65438,永清縣人民法院(2020)冀1023,刑事判決書壹審。

基本情況:被告於2020年5月15日被網上追逃。2020年6月4日,被雲南省德宏州龍川縣公安局網安大隊民警抓獲歸案。因疫情被送至龍川縣康復磚廠隔離點14天,6月18日至6月19日被永清縣公安局民警抓獲。18年6月至2020年6月23日被永清縣公安局民警監視居住,限制人身自由。

刑期: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即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9月3日。罰金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3.2020年2月6日,65438+65438,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以10作出二審刑事判決。

減刑原因:經查,上訴人訴稱9月2日壹審開庭後,與兩名同案犯同時被羈押,強制隔離至9月16日。在此期間,他的自由受到限制,應依法減刑。二審審理過程中,經壹審法院和偵查機關核實,臨汾市堯都區公安分局出具了關於上訴人被逮捕時間的說明,確認2020年9月3日,堯都區公安分局根據堯都區人民法院的決定逮捕了上訴人,上訴人於15被隔離觀察於黃河賓館,同年9月16被堯都區公安分局逮捕

根據上訴人的供述和情況說明,可以認定上訴人被逮捕的時間為2020年9月3日,依法應當從刑期中扣除隔離時間。

4.2021 11 18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法院(2021)晉0802第404號壹審刑事判決書。

基本情況:因涉嫌犯XX罪,於2020年6月25日+065438+被運城市某局鹽湖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20年2月22日65438被運城某局鹽湖分局刑事拘留,2026年6月6日被逮捕1 1。

刑期: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即2020年6月25日至2023年2月24日。罰金應當在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繳納。

扣分理由:某機構為疫情防控采取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由於指定居所是隔離的,對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嚴重程度與刑事拘留沒有實質性區別,因此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時間應當從刑期中扣除壹天。

5.2020年8月20日,襄陽市襄城區人民法院(2020)鄂0602第141號刑事判決壹審。

基本情況:被告人因涉嫌盜掘古墓葬罪於20111.06被襄陽市公安局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2020年2月21日,因病情嚴重,被襄陽市公安局襄城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21日被逮捕。

刑期: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即刑期從10月2019 116開始,到10月2021 15結束。罰金應當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扣分理由:被告人在羈押期間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公安機關根據疫情防控要求對其進行隔離治療。雖然不是拘留措施,但被告的人身自由確實受到了限制。根據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被告人的保釋金可以按照拘留的規定從刑期中扣除。

6.2020年8月3日,100,襄陽市襄城區人民法院壹審刑事判決。

基本情況:2003年7月3日,被告人被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000元。現因涉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於2019 10 10月19被逮捕。次日被襄陽市公安局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0被逮捕。2020年2月23日,因病情嚴重,襄陽市公安局襄城分局決定取保候審,同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

刑期:被告刑期從2019,10,19開始,至2020年18結束。

打折理由:我們認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雖然根據疫情防控的要求對其進行隔離觀察,但其人身自由確實受到限制。根據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被告人的刑期應當折抵,這壹辯解和辯護觀點被本院采納。

7.2020年2月2日,65438,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刑初字第33蘇02號壹審刑事判決。

基本情況:被告人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20年4月30日被宣告刑事拘留。後因新冠肺炎疫情被醫學隔離(隔離期間限制人身自由),2020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被逮捕。

刑期: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即2020年4月30日至2035年4月29日。

8.2021年3月29日單縣人民法院(2021)魯1722刑事判決書壹審宣判。

基本情況:被告人於2020年9月26日11被抓獲歸案。當日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在雲南孟連縣長運賓館隔離(隔離期間限制人身自由)。2020年9月26日被單縣公安局帶回單縣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6月12日被逮捕並送看守所。

刑期: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即2020年6月10至2020年2月12。

扣分理由:被告人被羈押前隔離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15天,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16天(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兩天減為有期徒刑壹天)。上述情形應依法減為23日以下有期徒刑。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采納。

第四,搜索結論

結論:審前羈押是以限制人身自由為前提的,任何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的審前羈押期限都應當從刑期中扣除。只要在疫情隔離期間被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這個期間就屬於預拘留,應該從刑期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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