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需要結合各種證據對案件進行分析,最終做出判決。刑事證據包括物證、書證和證人證言,每壹種證據都有不同的作用。證人證言可以說是最重要的壹類證據,幾乎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會涉及到。那麽刑事訴訟法對證人證言有哪些規定呢?讓我們壹起通過邊肖的這篇文章來了解壹下吧。
1.《刑事訴訟法》對證人證言有哪些規定?
刑事訴訟法關於證人作證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和辯護人當庭質證、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院發現證人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壹個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
第六十壹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二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因在訴訟中作證而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1,不透露真實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2.采取不暴露外貌和真實聲音等措施出庭作證;
3.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4.對人身和住所采取特別保護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自己或者其近親屬因出庭作證而受到人身安全威脅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請求保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條證人履行作證義務所發生的交通、住宿、膳食等費用,應當給予補貼。證人作證補貼列入司法機關運行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工作單位不得變相扣減其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二、證人有什麽特點?
目擊者具有以下特征:
1.證人必須是了解案情的人。這是壹個證人最基本的特征。
2.證人必須是訴訟之外了解案情的人。參與辦案的偵查人員、檢察官、法官、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也是在訴訟過程中了解案件的,但他們對案件的認識是在訴訟開始後的訴訟過程中形成的,所以不屬於證人。如果這些人在訴訟開始前就對案件有所了解,應優先考慮證人,壹般不應參與案件的處理。
3.證人必須是當事人以外的人。雖然被告、被害人等。通常了解案情,他們只能是當事人,而不能是證人,因為他們與案件的判決有著切身的利害關系。
綜上所述,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證人證言的規定,刑事案件發生時,證人和知道案情的公民有出庭作證的義務。公安機關和檢察院要保護證人,措施很多。公民拒絕出庭的,司法機關將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將給予行政處罰,包括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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