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天的取保候審黃金期,意味著公安機關最有可能在刑事拘留階段取保候審。逮捕前公安刑事拘留期限為3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團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可延長至30日;檢察院審查逮捕案件,在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這樣,公安刑事拘留最長期限可達37天,律師申請取保候審主要集中在37天,所以這37天也被稱為“黃金37天”。
當然,在公安刑事拘留後的逮捕階段,隨後的檢察院和法院階段也有取保候審的可能,但比例很小。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常被刑事拘留,最重要的是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應符合以下條件: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逮捕,但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等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取保候審。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即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節嚴重,但取保候審時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沒有逮捕的必要,應當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合羈押的,如因病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這種情況下,如果是在逮捕前發現的,不能決定逮捕;如果是逮捕後發現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的方式。
經訊問、審查,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認為有逮捕必要,但證據不足的。這是指被羈押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犯罪事實,在法定羈押期限內無法收集到相應證據,但需要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林蔭大道
6.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偵查、起訴、壹審、二審的法定期限內結案,采取取保候審的方式不具有社會危險性。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犯罪嫌疑人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以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可以取保候審。根據《公安部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七項,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審查的,移送起訴的,檢察院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審查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