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王壹、吳橫相互勾結涉嫌詐騙犯罪的報案材料 報案人:白雲,女,1972年X月XX日出生,漢族,XX市XX公司職工,住XX市XX路XX號院。聯系電話:131XXXXXXXX犯罪嫌疑人:王壹,男,1972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河南省XX市XX縣XX鄉XX村。犯罪嫌疑人:吳橫,男,1979年X月XX日出生,漢族,司機,住址河南省XX市XX縣XX鄉XX村,電話:137XXXXXXXX。壹、王壹虛構借款事實,隱瞞真相,惡意訴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意圖騙取十三萬巨款,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王壹於2007年3月27日向XX市XX區人民法院起訴我(報案人),要求我返還借款十三萬元。我深感驚訝!到現在為止,我根本不知道此人是誰,怎麽談得上向其借款?訴狀中所稱我為了做生意急需用錢更是無中生有,我有自己固定的工作,哪有時間和精力去做生意?我自己有穩定的收入,又天生不會做生意,幹嘛要借巨款去冒險?況且,要借錢的話,我有父母、哥哥,還有那麽多親戚,都很富裕,我會向壹個無親無故的人去借錢嗎?另外,如果約定利息為壹分,為什麽不在欠條上註明,反而要口頭約定?王壹虛構借款事實,欺騙法院,意圖詐騙十三萬巨款,其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二、王壹受吳橫指使,合謀詐騙。吳橫壹定與王壹有著不可告人的“約定”,王壹據以起訴的欠條壹定來自吳橫,因為我曾因離婚之事而給吳橫簽寫過壹張十三萬的欠條。事情經過是這樣的:我與吳橫有短暫的婚姻,由於結婚前未給家人打招呼就唐突地辦理了登記手續(2006年1月11日辦的結婚證),這樁婚姻遭到了全家的反對,家人以要斷絕親情關系要我與吳橫離婚,迫於維護家庭關系,不想失去親情,我就與劉協商辦理離婚的事,當時只想在形式上與劉離婚,劉要求說:“妳給我打個借條,以證明妳不是真想離婚,以後還會和我在壹起。”我未加思索便說:“可以啊,打多少?10萬行嗎?”他說:“10萬不太像,加個零頭,13萬吧。”出於玩笑心理我就按他的要求出具了壹張13萬的欠條。(具體日期我記不太清楚,可能是在辦離婚手續當天打的)我們於2006年2月17日辦了離婚手續,這樣我們在結婚壹個月多月後就離了婚,離婚後我們還在壹起生活。十幾天後(2006年2月29號)我對打欠條的事後悔了,就向他索要欠條,劉以欠條丟失為由不給。我說:“如果丟了妳給我打張收到條吧,不然我們現在就分手。”他就在當天親筆給我書寫了壹張收到還來欠款13萬的收條,上面簽了他的名字並用右手的食指按了四個手印。沒幾天,他故意讓我發現了那張“欠條”,又故意在我面前把那張“欠條”當場撕掉。以此為由讓我將收到條還他,我想他不會那麽卑鄙的會留壹張真的欠條吧,所以就把原件還給了他(我復印了壹張,復印件見附件1),他當場銷毀。在與劉後來生活的幾個月期間,發現他懶惰,並且不務正業,負債累累,於是在2006年的8月份和他結束了同居關系。這時,他打電話給我讓我和他和好,遭到了我的拒絕。他就在2007年的1月底拿欠條的事威脅我,並且找律師(好象叫“小輝”)和我協商這13萬欠條的事,因為借款事實根本不存在,所以我拒絕調解。後來我打電話給他,卻找不到。2月份的壹天,他主動的給我打電話,我想知道他的想法,所以就用手機對通話進行了錄音(見附件2),該錄音可以證明“欠條”的事是發生在我和吳橫之間的,跟王壹沒有任何關系,另外借款也是不真實的。2007年4月10日我接到法院的傳票,才知道吳橫以這張欠條的原件與王壹合謀,以王壹的名義***同詐騙我的巨額錢財,因為如果以他自己的名義任何人也不會相信他可以拿出13萬給我(據我所知我們結婚前他已經欠了他舅舅、他姑姑、他朋友尚XX、還有他們村裏的很多人多少不等的欠款,可以說早已負債累累,哪有錢借給別人啊)。以上事實證明吳橫與王壹虛構借款事實,隱瞞事實真相,以非法占有巨額財產為目的,意圖欺騙法院,騙取巨額財產。這是吳橫與王壹的陰謀,是他們狼狽為奸,合夥詐騙的犯罪行為,請求貴局將二人以刑事案件立案偵查,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以及公民的合法財產權利。 此致XX市公安局XX區公安分局 報案人:白雲(本人簽字) 2007 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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