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逮捕後可以看卷宗嗎?刑事案件的案件材料分為兩類,壹類是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壹類是所有案件材料。這兩個類別是包含的。之所以這樣分類,是因為他們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享有不同的權利。在調查階段。這兩類律師都看不到。根據法律,他們只能從調查機關了解到被指控的罪行和拘留地點。律師可以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然後提供法律幫助。二、看卷宗的時間(1)在審查起訴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能看到的卷宗材料是第壹類,即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所謂訴訟文書,是指起訴意見書、拘留逮捕通知書、立案決定書等。所謂技術鑒定材料,包括司法鑒定、價格評估報告等。目前全國大部分省市都是這樣執行的。新《律師法》規定,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訴訟文書和案卷。不限於技術鑒定材料。這是律師法,領先於刑事訴訟法。這是法律改革的壹個趨勢,但由於種種原因,新《律師法》並未得到有效實施,律師在我國大部分省市審查起訴階段所能看到的案件材料僅限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2)在審判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律師可以看到“與案件有關的壹切材料”,包括口供、證人證言等。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只能向法院提交“證據清單、證人名單、主要證據復印件”。這時候律師就可以根據證據清單了解所有的證據,將提交給法庭的“主要證據”全部復印。案件開庭後,檢察院會將所有案件材料移交給法院。這時辯護律師可以看到所有的案件材料。所以二審律師有時候可以更有針對性,因為二審律師可以看到所有的案件材料,而壹審律師有時候只能看到“主要證據”。塵埃落定後律師才能看卷宗,然後是家屬,掌握了壹定的證據後才能要求法院開庭。犯了刑事案件的當事人需要拘留壹段時間。在此期間,他們對外界壹無所知。此時,只有身在外面的親人可以依靠他們,請他們幫忙搜尋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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