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提出辯護意見:1。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Y沒有調取案卷的法律責任,這個法律責任應該由公安考官承擔。y不應對本案中的國家損失承擔全部責任。2.至於Y的主觀方面,辯護人請公訴人考慮。根據現有的證據和情節,對Y的指責是主觀故意,Y在工作中確實存在失誤。疏忽是Y的主觀心態,是過失犯罪。因此,辯護人認為,將本案定性為玩忽職守罪較為合適。
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均被天津壹中院采納,Y賠償國家損失,人民法院判決Y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律師寄語:
1.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辦案人員的責任重於泰山。稍有疏忽就可能導致國家遭受重大損失,辦案人員本身也會導致失職。
2.法律程序不能違反。
3.工作中“相信自己,嚴格按程序辦事,不要相信同事和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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