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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是從哪些方面進行的?求專業解答。律師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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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參考《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

第五章擔任公訴案件壹審辯護人

第壹節受理案件

第六十三條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被告人或者其親友的委托,指定律師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辦理委托手續,參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四條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委托律師為被告人辯護。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程序參照本準則第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節管轄權的審查

第六十五條律師接受委托後,應當註意審查案件是否屬於受理案件的法院管轄。如發現法院管轄不當、偵查機關管轄不當等。,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請求撤訴或者移送。、

第三節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

第七十壹條律師閱卷應當註意的事項,參見本規範第四章第二節的相關規定。

第四節會見被告

第七十二條律師會見在押被告人,應當攜帶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會見被告人專用證明和律師執業證書。

第七十三條律師會見被告人,應當事先準備會見提綱。會議期間,應當認真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對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中的矛盾和疑點進行查找、核實和澄清,重點關註以下內容:

(a)被告的身份和他收到起訴書的時間;

(二)被告人是否承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

(三)控告的事實、情節、動機和目的是否清楚、準確;

(四)起訴書指控的加重情節是否存在;

(五)被告人辯稱無罪的理由;

(六)是否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事實、情節和線索;

(七)是否有立功表現;

(八)是否存在超期羈押,合法權益是否受到損害。

第七十四條律師應當向被告人介紹庭審情況,告知被告人訴訟權利、義務和庭審註意事項。

第七十五條律師會見被告人的其他事項,參照本規範第三章第三節的有關規定。

第五節調查和收集證據

第七十六條在審判階段,律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第七十七條律師向證人調查收集證據,證人拒絕作證的,律師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其出庭作證。

第七十八條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律師可以參與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

第七十九條律師應當在開庭前將收集的證據材料復印,並在出庭作證時將原件提交法庭。

第八十條律師調查收集證據的具體措施,參見第四章第四節的有關規定。

第六節出庭準備

第八十壹條律師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鑒定人、勘驗筆錄制作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列明上述人員名單,註明其身份、住址、通訊聯系方式等。,並說明需要證明的事實,在開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第八十二條律師應當將當庭宣讀和出示的證據開列目錄,對所要證明的事實進行說明,並在開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第八十三條律師接到開庭通知後,應當按時出庭。因下列情形之壹不能出庭的,應當及時與法庭聯系,申請延期開庭:

(壹)律師在收到兩份以上開庭通知後,只能按時參加其中壹份;

(二)庭審前,律師發現重要證據線索,需要進壹步調查取證或者申請新的證人出庭作證的;

(3)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出庭。

第八十四條律師申請延期開庭未被批準,確實無法出庭的,應當與委托人協商,妥善解決。

第八十五條律師在開庭前三日內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權請求法院變更開庭日期。

第八十六條開庭前,律師應當了解通知證人、鑒定人、勘驗筆錄制作人出庭作證的情況。如果發現沒有通知或通知不到位,應及時與法院協商解決。

第八十七條律師應當了解公訴人和法庭的組成情況,協助被告人確定是否有申請回避的理由,是否申請回避。

第七節法庭調查

第八十八條律師出庭時,應當遵守法庭的規則和秩序,服從法庭的指示。

第八十九條有二名以上被告人的案件,有壹名以上律師出庭的,辯護律師應當按照被告人被指控的先後順序就座。

第九十條審判長宣布被告人訴訟權利後,律師可以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代為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回避,並提供相關證據。

第九十壹條法庭對被告人的年齡、身份、犯罪記錄等情況核對有誤,可能影響案件審理結果的,律師應當認真記錄,並在法庭調查時予以澄清。

第九十二條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律師應當認真聽取被告人的訊問和提問,並準備好提問。

第九十三條在公訴人提問、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提問之後,經審判長許可,辯護律師可以向被告人提問。被告人不承認被指控的罪行的,應當詢問情節和理由。

第九十四條公訴人向被告人提出威脅、誘導或者無關的問題,辯護律師有權提出異議。如果法院駁回異議,應尊重法院的決定。

第九十五條公訴人對律師的提問提出異議的,律師可以進行辯論。如果法院支持公訴人的反對意見,律師應尊重法院的決定,改變提問的內容或方式。

第九十六條質證控方證人應當註意下列事項:

(壹)證人與案件事實的關系;

(2)證人、被告人、被害人之間的關系;

(3)證言與其他證據的關系;

(四)證言的內容和來源;

(五)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環境、條件和精神狀態;

(6)證人的感知、記憶和表達能力;

(七)證人是否受到外界幹擾或影響;

(八)證人的年齡及是否有身體或精神上的缺陷;

(9)證言前後是否有矛盾。

辯護律師應結合上述方面,及時對證人證言的可信度發表意見並說明理由。如果有異議,他應該和投訴人爭論。

公訴機關提出不在證人名單上的證人出庭作證的,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駁回該函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審理。

第九十七條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註意對出庭鑒定人和鑒定結論的質證:

(壹)鑒定人與案件的關系;

(二)鑒定人與被告人、被害人的關系;

(三)鑒定人的資格;

(四)鑒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幹擾和影響;

(五)鑒定的依據和材料;

(六)鑒定設備和方法;

(七)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的關系;

(八)鑒定結論是否有科學依據。

辯護律師應結合上述方面,及時對鑒定結論的可信度發表意見並說明理由。如果有異議,他應該和投訴人爭論。

第九十八條對投訴人提交的物證,應當註意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質證:

(壹)物證的真實性;

(二)物證與案件的聯系;

(3)物證與其他證據的聯系;

(四)需要物證證明的問題;

(5)獲取物證的程序是否合法。

辯護律師應結合以上方面,及時對物證的可信度發表意見並說明理由。如果有異議,他們應該和投訴人爭論。

如果檢方出示證據清單之外的物證,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駁回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審理。

第九十九條對投訴人提交的書面證據,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質證:

(壹)書證的來源及其是否為原件;

(二)書證的真實性;

(三)書證與本案的聯系;

(四)書證與其他證據的聯系;

(五)書證的內容和要證明的問題;

(6)取得書證的程序是否合法。

辯護律師應當結合上述方面,及時對書證的可信度發表意見並說明理由。如果有異議,他們應該和投訴人爭論。

對於檢方出示的不在證據目錄內的書證,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予以駁回或者要求休庭。

第壹百條對控方宣讀的未到庭證人的書面證言,應當註意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質證:

(壹)證人不能出庭作證的原因及其對案件的影響;

(二)證人證言的形式和來源是否合法,內容是否完整、準確;

(三)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有關方面。

辯護律師應結合上述方面,對未及時出庭的證人證言的可信度發表意見並說明理由。如果有異議,他應該和控方辯論。必要時,他們有權建議法院駁回該信函或要求法院延期審理,並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當檢方宣讀證據清單以外的證人證言時,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予以駁回,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審理,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第壹百零壹條對投訴人宣讀的鑒定結論進行質證,應當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壹)鑒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其對案件的影響;

(二)鑒定結論的形式和來源是否合法,內容是否完整、準確;

(三)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關方面。

辯護律師應結合上述方面,及時對鑒定結論的可信度發表意見並說明理由。如果有異議,他應該和投訴人爭論。必要時,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院駁回該函或者要求法院延期審理,通知鑒定人出庭質證,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原告人在證據清單外宣讀鑒定結論,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駁回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審理,通知鑒定人出庭質證,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壹百零二條對申訴人提供、播放的視聽資料,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質證:

(壹)視聽資料形成的時間、地點和周圍環境;

(二)收集視聽資料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播放視聽資料的設備;

(四)視聽資料的內容和擬證明的問題;

(五)視聽資料是否偽造、變造;

(6)與其他證據的聯系。

視聽資料播放後,辯護律師發現該資料不真實或者其內容非被告人自願的,應當提出不予采納的建議和理由。控辯雙方可以就此進行辯論,辯護律師有權要求法庭調查核實。

如果檢方提供了證據清單以外的視聽資料,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駁回該函或者要求休庭。

第壹百零三條控方舉證後,辯護律師應當向法庭申請對自己的證據進行舉證。

第壹百零四條辯護律師在提供證據時,應當向法庭說明證明的形式、內容、來源以及需要證明的問題,並特別註意下列事項:

(壹)物證、書證、視聽資料來源的合法性;

(二)獲取證人證言、被告人陳述和鑒定結論的程序是否合法;

(3)證據內容的真實性;

(四)證據與案件、證據之間的聯系。

申訴人對自己的證據提出異議的,辯護律師應當有針對性地進行辯論,維護自己證據的可信度。

第壹百零五條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辯護律師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自己收集的能夠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第壹百零六條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律師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書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第壹百零七條對案件各項事實的證明和質證完畢後,辯護律師可以發表綜合意見。

第壹百零八條法庭調查活動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不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的,辯護律師可以依法提出建議或者異議。

第八節法庭辯論

第壹百零九條法庭辯論時,辯護律師應當認真聽取申訴人發表的申訴意見,記錄要點,做好辯論準備。

第壹百壹十條申訴人提出申訴後,經審判長許可,辯護律師發表辯護意見。

第壹百壹十壹條辯護意見應當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分析論證,提出對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見和理由。

第壹百壹十二條為被告人進行無罪辯護,應當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壹)檢方指控的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二)在下列情形下,控方或者辯方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依法無罪的;

1.被告人的行為明顯輕微,沒有危害性,不認為是犯罪;

2.被告的行為是合法的;

3.被告人沒有實施檢方指控的犯罪行為。

(三)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其他情形。

第壹百壹十三條為被告人有罪辯護,應當著眼於案件的定性和對被告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壹百壹十四條律師辯護應當圍繞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問題,抓住重點,突出重點,不糾纏於枝節問題。

第壹百壹十五條律師在辯護意見中引用的證據和法律,必須清楚、準確、核對無誤。

第壹百壹十六條律師的辯護發言應當觀點鮮明,論據充分,論點有力,邏輯嚴謹,用詞準確,語言簡練。

第壹百壹十七條律師在辯護中應當向法庭陳述自己的意見和觀點,以期被采納,不得以聽眾為發言和嘩眾取寵的對象。

第壹百壹十八條律師應當以理服人,尊重法庭和對方當事人,不得諷刺、挖苦、謾罵、嘲笑他人。

第壹百壹十九條律師應當避免多次辯護發言的重復,突出重點,針對申訴人提出的新問題、新觀點,及時提出新的辯護意見。

第壹百二十條在法庭辯論和被告人最後陳述中,律師發現新的或者遺漏的事實和證據需要查證的,可以申請恢復法庭調查。

第壹百二十壹條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拒絕或者當庭更換律師的,應當依法終止與其的委托關系。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律師有法定事由拒絕辯護的,可以參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請求休庭,終止委托程序。

第壹百二十二條在審判過程中發現審判程序違法的,律師應當向法庭指出,要求予以糾正。

第九節休會後的工作

第壹百二十三條休庭後,律師應當及時向法庭辦理當庭出示和宣讀的證據的交接手續。

第壹百二十四條休庭後,辯護律師應當盡快整理辯護意見。

對於當庭出示的證據,律師應當在休庭後及時與法官辦理交接手續。

第壹百二十五條壹審判決後,律師有權取得判決書。上訴期間,律師可以會見被告人,聽取其對判決內容和是否上訴的意見,並給予法律幫助。

第六章擔任公訴案件二審辯護人

第壹百二十六條律師承辦第二審公訴案件,委托程序與第壹審相同。必要時,二審律師可以向壹審律師了解案情,索取有關材料,壹審律師應當予以協助。

第壹百二十七條辯護律師接受委托後,應被告人的請求,可以代為協助或者撰寫上訴狀。

第壹百二十八條二審對辯護律師的要求與壹審相同,如閱卷、會見被告人、調查取證等。

第壹百二十九條開庭審理二審案件,對律師參加庭審的要求與壹審相同。

第壹百三十條二審案件不開庭審理的,律師應當向法庭提交書面辯護意見,並可以提供新的證據。

第壹百三十壹條律師認為壹審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應當請求二審法院開庭審理。

第壹百三十二條第二審法院裁定發回重審的案件,被告人繼續委托律師的,應當重新辦理委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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