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公安機關的案件沒有檢察院自偵的案件詳細細致。因此,在辦理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時,不妨特別註意訊問筆錄中的矛盾,在辦理檢察院偵查的案件時,不妨特別註意定性。
第三,註意提問技巧,不要公然對法庭出招。特別是在容易被視為誘導性提問的情況下,在公訴人抗議或者法官制止的情況下,不要換壹種方式繼續提問。比如妳問被告人“案發當晚妳沒和王某某在壹起吧?”如果這個時候檢察官提出抗議或者法官制止了妳,妳不妨繼續妳的問題“案發當晚妳和王某某在壹起嗎?”經過剛才的抗議或者制止,我相信妳不需要多大的智商,被告壹定會明白怎麽回答。
四、律師盡量不接觸被害人,不要試圖從辦案機關的證人那裏獲取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因為即使他們做出了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壹旦案件重演,辦案機關也感受到了辦案的壓力,最終的結果很可能是被斷言律師誘導、教唆、迫害了。
五、除非有真正的把握,沒有必要申請偵查機關的證人出庭作證。
六、律師應多了解壹些案例,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中公布的案例和地方判例。雖然我國沒有判例法,但最高法院的判例法壹定會在壹定程度上影響地方法院法官對壹些問題的認識。
七、考慮到檢察機關對審判機關的監督職能,壹般不要指望法院做出無罪判決,以免打擊律師的信心。如果堅信被告人無罪,最好在偵查階段或者審查起訴階段破案。
八。法庭辯論階段的註意事項。在法庭辯論階段,無論案情多麽簡單,律師對這類案件多麽有經驗,都必須寫壹份答辯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