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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律師的權限

法律分析:1. 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的權利。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權和會見通信權。這是辯護律師的權利,其他辯護人沒有這項權利。2. 審查起訴階段提出辯護意見權。3. 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4. 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5. 對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6. 代理申訴、控告權。7. 依法獨立進行辯護權和人身權利不受侵犯。8. 拒絕辯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壹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壹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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