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需要進行巡回審理,就地辦案。因此法院開庭可以不在審判庭。公訴案件,我國《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規定不同,沒有“就地辦案”的說法,壹般都在審判庭開庭。
法律依據
第壹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需要進行巡回審理,就地辦案。
第壹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壹百八十壹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第壹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開庭訴訟流程
壹、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時,審判長要核對當事人、訴訟代理、第三人,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等。
二、法庭調查。主要是當事人陳述和證人作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現場筆錄、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
三、法庭辯論。指在合議庭主持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事實和證據及法律依據,闡明自己的觀點論述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進行言詞辯論的訴訟活動。
四、合議庭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後,合議庭休庭,由全體成員對案件進行評議。
五、宣讀判決。合議庭評議後,審判長應宣布繼續並宣讀判決。如果不能當庭宣判,審判長應宣布另定日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