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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律師在嫌疑人沒有被報捕怎麽辦

被 刑事拘留 但沒有批捕怎麽辦? 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但不壹定到37天就自動放人,在這期間不 逮捕 的會 變更強制措施 或者放人,有疑問可以向辦案機關咨詢。 《 刑事訴訟法 》: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 批準逮捕 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拘留至是否決定逮捕,最長37天,如果第37天滿沒有釋放,那就是被逮捕關押了。刑事拘留是壹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著 訴訟 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 取保候審 或 監視居住 ,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 犯罪嫌疑人 ,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3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拘留有著壹定的時間限制,壹般來說都為三十七日。在拘留期間,公安機關會對案件做出調查,之後上批檢察院申請逮捕。遇到案情特殊的,還可以延長拘留的時間。除此之外,在拘留結束後還會出現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的情況,無需逮捕的情況也會立即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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