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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律師的建議

律師應該向法院申請暫停庭審,或者至少爭取向法院申請短暫休庭,以便與委托人溝通。

通過這種溝通交流,律師可以詢問被告人突然翻供的原因和真實想法,尤其是當庭突然翻供可能產生的負面後果,尤其是當庭翻供會對律師的無罪辯護產生非常負面的影響。在法庭上突然翻供的被告,其實是壹個陷入困境的當事人,急需律師的法律指導和建議。

至於律師會繼續無罪辯護還是改變辯護方式,要看律師和被告協商溝通的結果。如果被告人經過律師的善意勸說和勸告後悔過自新,並且認同律師無罪辯護的理念,那麽律師當然可以繼續進行無罪辯護。而如果被告人在與律師協商後繼續當庭認罪,堅決反對無罪辯護,那麽律師就有必要考慮是否繼續堅持無罪辯護的立場。被告人在建

認罪的同時,明確反對律師繼續無罪辯護,律師確實需要考慮是按照被告人的意見改變辯護思路,還是退出案件的辯護活動。當然也有被告人堅持認罪,不反對律師繼續無罪辯護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在履行了提醒和勸說義務後繼續進行無罪辯護,是可以理解的。

從這個角度來看,面對被告人當庭突然翻供,律師的危機處理方式顯示了律師的法律智慧。律師不用改變辯護思路,或者直接退出案件辯護活動,更不用說做無罪辯護了。這裏的關鍵是律師要意識到委托人處於弱勢地位,需要律師的法律指導和幫助。律師要克制自己做“獨立辯護”的欲望,盡量與被告溝通協商哪怕是很短的時間,然後選擇壹個被被告接受(至少不反對)的辯護思路。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93條第1款

法庭審理過程中,應當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和辯論。這裏很清楚,定罪量刑的相關事實和證據應該辯論。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227條第2款

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不認罪的案件,法庭調查應當在查明定罪事實的基礎上,查明相關量刑事實。這裏更明確了在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不認罪的案件中,法院必須在查明定罪事實的基礎上查明量刑事實。從辯護律師的角度來理解這壹內容:也就是說,辯護律師在質證時可以向法庭發表無罪的質證意見,也可以就量刑發表質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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