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期間,犯罪嫌疑人本人因經濟困難,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第二條規定,被告人除自行行使辯護權外,有權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被告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應當通知辯護的情形,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除前款規定外,其他壹審、二審案件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刑事訴訟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壹條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經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律援助規定第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申請法律援助: (壹)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壹級、二級智力殘疾的;(二)在同壹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三)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4)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