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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全覆蓋看守所內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是什麽

法律主觀:

在看守所期間, 犯罪嫌疑人 自己因為經濟困難,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關於開展刑事案件 律師 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 第二條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有權 委托律師 作為 辯護人 。 被告人具有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應當通知辯護情形,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除前款規定外,其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 壹審 案件、 二審 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 法律援助條例 》 第十壹條 刑事訴訟 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 公訴 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 自訴案件 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法律客觀:

《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第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申請法律援助: (壹)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壹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 (二)***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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