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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全覆蓋是什麽意思?

法律分析:建立刑事辯護全覆蓋的意義在於擴大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援助範圍,故稱“全覆蓋”。其初衷是“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加強人權司法保障,促進司法公正,充分發揮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辯護作用”。顯然,這是這壹輪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其最重要的目的是“加強人權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壹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獲得辯護的權利,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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