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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全覆蓋是什麽意思

全覆蓋的意思是擴大了法律規定的法律援助的範圍。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加強人權司法保障,促進司法公正,充分發揮律師在刑事案件審判中的辯護作用”,顯然,這是本輪司法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最重要的目的是“加強人權保障”,也即加強對被告人權益的保障,從而實現“司法公正”的目標。

如何做到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

壹、降低法律援助的門檻。建議刑事訴訟法對第34條進行修改,在審判階段,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全部納入法律援助的範圍。

二、將值班律師制度寫入刑事訴訟法。值班律師在刑事速裁程序、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必要法律咨詢、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

三、建立公設辯護人制度。推進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不僅要關註律師辯護覆蓋的“數量”,而且更要確保律師辯護的“質量”。當前,我國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存在法律援助律師“走過場”的現象,“刑事辯護”淪為“形式辯護”。

四、逐步實現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流程覆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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