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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於被告人的刑事辯護原則是什麽?

刑事辯護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不得對任何人定罪;從審查起訴階段開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審判階段,被告人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的,法院應當指定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有利於被告人的刑事辯護原則是什麽?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被告人有獲得辯護的權利,人民法院有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的義務。這壹原則的基本含義是:

1.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為自己辯護。從審查起訴階段開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審判階段,被告人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的,法院應當指定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咨詢、申訴和控告。根據這壹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獲得律師的法律幫助,從而有效行使辯護權。

3、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得到辯護。人民法院在審判程序中,應當及時告知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並在法定情形下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被告人辯護。在法庭審理中,人民法院應當保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合法辯護行為不受幹擾。當然,這壹規定同樣適用於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兩個機關都有保障被告人辯護的義務。

(2)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不得認定任何人有罪。

《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壹原則的基本含義是:

1.在刑事訴訟中,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權利由人民法院統壹行使。在刑事訴訟中,審判權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司法權包括定罪權和量刑權。人民法院是唯壹有權判定壹個人有罪並對其判處刑罰的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可以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將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訴、公訴,但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認定,只會帶來訴訟意義上的效果,而不是最終的有罪判決。只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定罪判決,才是國家對被告人有罪結論的權威宣示。

2.人民法院的判決必須依法作出。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認定被告人有罪,必須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過審理查明事實,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公開宣布。未經法定程序,人民法院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

我國刑事訴訟法在以下幾個方面體現了這壹原則的精神:取消人民檢察院長期以來以免予起訴名義擁有的定罪權,使定罪權由法院專屬行使;受刑事追訴的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總是被稱為“犯罪嫌疑人”,從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改稱“被告人”;檢察機關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有權作出不起訴決定;合議庭經過審理,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為由,作出無罪判決。

刑事訴訟法的有利於被告人的基本原則是在法院判決前認定被告人無罪,也就是說,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如果案件中現有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法院就應該判決被告人無罪。這使得被告的權利得到保障。同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法院也應當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

綜上所述,刑事辯護壹般是針對被告人的所作所為。只要他有辯護權,就對自己有利。但是在辯護的過程中,他也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用證據來為自己的觀點辯護,這樣他的勝算會更大。所以,只要有證據,他就可以減輕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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