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應該以事實為依據發表意見。
不能只靠被告的辯解,家屬的意見,言語,道聽途說。
案例:在壹起受賄案中,被告人聲稱自己沒有接受8萬元的賄賂。但行賄人的記錄是清楚的,被告人也供認不諱。如果辯護人僅基於被告人的辯護,提出“本節因被告人否認而不清,證據不足,故不能認定”的觀點。檢察官常說“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不能成立,他已經作了有罪供述,有行賄人的證言證實。本案也排除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案中證據合法有效。辯護人僅以被告人的壹項辯護為由否定受賄的整個證據鏈,是動搖不了構成受賄罪的有罪證據體系的樹。
辯護人深入挖掘被告人的辯護,應當註意以下情況和問題:
1,被告人有罪供述是在非法取證的情況下取得的;
2.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可能是非法取得的;
3.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自我否定的,這是不確定的;
4.被告人有罪供述明顯與客觀事實不符,不能自行成立;
5.行賄人的證言是在非法取證的情況下取得的;
6.行賄人的證言可能是非法取得的;
7.行賄人的證言明顯矛盾、不確定的;
8.行賄人的證言明顯與客觀事實不符,自身不能成立的;
9.被告人和行賄人所依據的營利事實不存在;
10,缺乏受賄來源和贓款去向的證據,或者有口供、證言、書證等客觀證據無法確認的。
如果辯護人能夠發現上述問題,可以大膽提出“有罪供述不屬實,有罪證據體系尚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能排除其當庭辯護的可能性”的觀點。這使得基於事實的辯護觀點,更具有說服力和可信度。
常見受賄案件分析:翻供與證據:翻供不撤回證據;供詞和證明都沒有收回。
原則二:以法律為準繩。
律師要有規範意識,主動找證據,而不是想當然。
程序和實體:國家法律、法規、規範、司法解釋、會議紀要、司法政策。
案例:占領的案例。被告稱,因公司欠他50萬元,他給了公司30萬元貨款。檢察院指控被告犯有貪汙罪。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目的是拿回自己的合理報酬,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能認定為職務侵占罪,也不能認定為挪用資金罪。經辯護人研究,市中院已形成《關於經濟犯罪適用法律問題的會議紀要》,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應認定為侵占、挪用資金罪。因此,辯護人將這份會議紀要提交法庭參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原則三:必須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誠實守信,維護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維護國家法律和社會正義。
尊重同行,互相幫助,公平競爭。
自覺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案例:陳律師曾擔任張XX盜竊案的辯護人。出獄後,張XX因涉嫌再次犯罪被刑事拘留。為了避免累犯的加重情節,張XX以化名趙小寶出庭。張XX家屬曾委托陳律師,故仍委托陳律師為張XX辯護。陳律師在偵查階段發現張XX報了假名,但仍為張XX提供法律咨詢,未向公安機關報告情況。在審查起訴階段,陳律師與張XX見過壹次面,向張XX及其家人建議向司法機關實名舉報。庭審階段,陳律師退出辯護,張XX委托其他律師辯護。張XX是以趙小寶的名義被判刑的。入獄後,張XX被別人指控用假名逃避累犯,被重罰。張XX被重新偵查、起訴、審判後,增加了累犯情節。請問,陳律師是否違反職業道德?
答:違規。理由:律師應該“維護國家法律和社會正義”。因此,陳先生在發現張XX的假名後,有義務向公安機關報案。陳老師不僅沒有舉報,反而繼續為其辯護,明顯違反了這壹規定,是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b、不違反。理由有三:第壹,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律師首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有在這個前提下,才能兼顧“社會公平正義”;二是《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和《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就辯護人的職責而言,只能提出無罪、從輕的意見和材料,不能向司法機關提出被告人有罪、從重的意見和材料。再次,從國際通行的律師職業道德來看,不背叛委托人是律師職業道德的底線。
如果律師不為委托人的利益著想,隨意泄露委托人的隱私和秘密,背叛委托人的利益,那麽從長遠來看,人們不會聘請律師,因為害怕被律師泄露和背叛。這樣,律師行業的存在和發展將受到很大影響。對於整個社會來說,律師行業的健康發展對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平衡國家權力和個人權利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即使律師出賣客戶利益,個別泄露客戶秘密,有助於社會打擊犯罪分子,但相對於維護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還是得不償失。
案例:麻古壹起1公斤的販毒案,第壹被告人、第四被告人均未承認犯罪,第二、第三被告人承認販毒事實。並承認他是受第壹被告指使的。第壹被告辯稱,他沒有指使第二、第三被告販賣毒品,是第二、第三被告自己販賣毒品,他是冤枉的。第四被告與第壹被告很熟,所以他沒有指認第壹被告販賣人口。以上四人均委托同壹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
原則4:認真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應該保護委托人的所有權益嗎?是否應該區分合法與非法?
有人認為:“為委托人開脫是律師的天職。無論是合法利益還是非法利益。無論采取什麽手段來維護它。”
有人認為:“律師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沒有責任維護當事人的非法權益;律師必須使用正當合法的手段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使用違法甚至犯罪的手段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也必須通過正當合法的途徑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可以拒絕為當事人的非法利益委托代理人,但不得出賣當事人或者告知司法機關。
案例:在壹起涉及6名被告人的聚眾鬥毆案件中,其中壹名被告人否認參與犯罪,但其他被告人均認定其參與聚眾鬥毆,且被告人不能提供其不在現場的有效證據,且無其他證據證明其未參與聚眾鬥毆。從案卷中的證據來看,被告所起的作用相對較小,對方存在嚴重過錯。如果認罪態度好,可以爭取有利的處罰甚至緩刑。如果不認罪,那可能需要更重的判決。辯護律師呢?
充分提醒我,自己決定:提供兩套方案,告訴我可能的結果;當事人自行決定;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避免秋後算賬;千萬不要代表當事人做決定。
當事人滿意的標準是什麽?
專業水平好-專業態度好-服務意識好-服務質量好-社會評價好。
原則五:獨立防禦原則
獨立辯護原則:律師依法獨立提供刑事法律服務,不受委托人意誌的限制。
如何處理律師與委托人的矛盾?
律師和當事人意見不壹致主要有六個原因:
第壹種情況是律師認為有罪,當事人認為無罪;
案例:在壹起非法經營案件中,被告成立了壹家咨詢公司,從事未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被告人及其家屬均認為,該行為沒有被法律明文禁止,本著“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不應認定為犯罪。壹審辯護律師經過深入研究認為,雖然爭議較大,但上海等地已有有罪案例。因此,辯護律師提出以下辯護意見:壹、被告人的經營行為是否涉及犯罪存在疑問(詳細列舉當事人的幾個理由);第二,被告人實施涉案行為是在咨詢相關專家認為不構成刑事犯罪的情況下實施的,其主觀惡性較輕;3.被告人是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公安機關傳喚時,應當主動陪同法定代表人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應當投案自首;四、被告人退還了相關被害人的錢款,應酌情從輕處罰。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被告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且情節特別嚴重。但考慮到本案確系新罪,且被告人有自首情節,故減刑至五年以下,判處四年。如果當事人不服,打算上訴,咨詢壹審辯護律師。辯護律師認為本案量刑適當,上訴無意義。當事人還咨詢了其他律師。有律師認為被告人應該是無罪的,於是當事人委托律師作為二審的辯護人。二審期間,辯護律師進行了充分的調研和辯護,提出了詳細的無罪辯護意見。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案件事實不清,發回重審。雙方和辯方都認為無罪結果是有希望的。壹審法院再次審理時,未采納辯護人意見,以被告人認罪態度不好,不構成自首為由,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二種情況,律師認為自己無罪,當事人認為自己有罪。
案例:壹起挪用資金案。當事人是村支部書記,分管財務。為了搞好村裏的工作,他先後拿出個人資金40多萬元用於村務。收村裏沙地承包款的時候,47萬到了村裏賬上,4萬買了車和電腦。辯護人認為,在當事人已劃出個人資金40余萬元的情況下,其收回承包資金歸個人使用的行為並未侵犯村裏的資金安全,不符合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被告認為他的調查是因為得罪了壹些村民。此案由紀委牽頭,檢察院和公安局調查。雖然可以理解,但不可能清白。已經關了九個月了,如果能判緩刑就很好了。
第三種情況是律師認為有些情況必須說,當事人認為不能說。
案例:壹起受賄案。辯護人認為,偵查機關連續訊問被告人屬於刑訊逼供,應當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駁回其有罪供述。另壹方面,當事人認為,當庭指控檢察機關違法辦案、刑訊逼供,會引起檢察機關的反感和憤怒,連續訊問是否屬於刑訊逼供仍有爭議。希望律師能夠避免在法庭上刺激檢察官,在涉案金額較小的情況下對案件判處緩刑。辯護律師充分考慮了當事人的意見。在法庭辯護中,他沒有直接提出檢察院刑訊逼供的事實,而是指出了問題卻沒有定性以引起法庭的重視,特別是加強了對證據客觀真實的辯護,指出被告人認罪態度特別好,符合緩刑條件,建議適用緩刑。公訴人當庭沒有對辯護人的意見提出異議。合議庭最終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對被告人從輕判處,緩刑。
第四種情況,律師認為有些情況不用說,但當事人堅持要說。
案例:在壹起非法拘禁案中,被告是壹家公司的老板,受害人是壹家國稅局的稅務管理員。因被害人對被告公司財務人員進行性騷擾,被告對被害人進行非法拘禁,並對其進行毆打、侮辱。在訴訟過程中,辯護律師和委托人達成壹致,都希望與對方達成和解,以期對方出具諒解書,使被告人獲得從輕處罰,但因受害方不同意而未果。案件到法院後,被害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加強對被告人的指控,要求巨額賠償。鑒於此,辯護律師也加強了對被害人過錯的調查取證,並向法庭提交了證據材料。在雙方領導的重視下,雙方最終庭前達成和解,被告人向被害人賠禮道歉並賠償,被害人向法院出具諒解書,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由於雙方已經達成和解,辯護律師打算不在法庭上就被害人的過錯進行詳細的舉證和辯護。但當事人強烈要求辯護律師對被害人的過錯發表意見。辯護律師經過深思熟慮和研究,本著尊重客觀、實事求是的原則,當庭出示了被害人過錯的證據,但沒有誇大其詞,只是做了概括性的說明。同時,他在發表辯護意見時還強調,既然雙方已經達成和解,矛盾糾紛已經解決,本案辯護人關於被害人過錯的論述,只是希望法院在對被告人量刑時能夠從輕處罰,並不用於對被害人的其他任何指控。這樣既說明了問題,又尊重了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的和解結果,使案件得以穩妥處理。經合議庭討論,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第五種情況:律師認為有些證據不適合直接調查,但當事人堅持調查。
案例:賄賂案件中,當事人往往會要求向行賄人核實情況。他們認為,只要行賄人否認行賄,行賄的事實就無法被認定,所以他們往往要求律師直接找到行賄人進行調查,甚至聯系行賄人,安排律師調查的場所。然而,有經驗的辯護律師可以意識到風險。如果行賄人只是應當事人家屬的要求去調查,可能會被檢察院懷疑與當事人家屬作偽證。如果行賄人確實沒有行賄,行賄的證言是在檢察院調查的壹些誤導情況下作出的,那麽辯護律師還必須考慮客觀事實是否真的能夠改變已經形成的法律事實。如果原證據來源程序合法,受賄的被告人供述穩定,沒有其他相反證據,恐怕證言不能成立。如果辯護律師因事實調查而耽誤庭審,檢察機關必然會重新調查行賄人,甚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在這種情況下,行賄人往往會變回原來的證詞,從而使律師的調查工作形同虛設。當然,如果有冤情,辯護律師也要主持正義,維護正義。壹般的操作方法是:如果是在檢察階段,讓其直接去檢察機關再次作證,說明情況;辯護人也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直接詢問證人;如果是庭審階段,可以向法庭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要求證人直接向法庭陳述事實;檢察機關不進行調查,人民法院不通知其出庭作證的,辯護律師可以要求行賄人直接寫出書面證言,提交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的意見,辯護律師必須給予相應的解釋,消除其誤解,只有通力合作,才能找到規避風險的有效工作方法。
第六種情況是當事人認為應該走關系,律師認為不應該走關系。
案例:當事人經常問律師有沒有關系。在我們看來,當事人想走關系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律師要堅持原則,不搞權錢交易,不賄賂司法官員,要合理合法地對案件提出充分的辯護意見。同時,需要提醒當事人謹防訴訟詐騙,防止經紀人興風作浪。
其他情況
在其他情況下,我們應該堅持這樣的原則:
堅持原則,不做附庸;有效溝通和相對獨立;張馳有度,處理科學;依法治國,維護法制。
原則6:保守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委托人的隱私。
解說:什麽是國家秘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所謂國家秘密,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在壹定時期內只為壹定範圍的人所知悉的,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在某些情況下,由於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委托,律師可以獲取有關的國家秘密材料。這些材料只能供律師履行職責時使用,不得向與案件無關的人透露。否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故意和過失均可構成泄露國家秘密罪。
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是什麽?
指律師在辦理公司、企業刑事案件中掌握和知悉的商業秘密,只能用於委托事項,不得向其他人員披露。如果是故意泄露,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如果是過失,也會被追究連帶責任。
在刑事案件中,哪些屬於當事人的隱私?
客戶的壹切都是隱私。
壹般來說,當事人都不願意讓公眾知道自己涉及刑事案件的情況,因為壹旦公眾知道自己受到了處罰,社會評價就會降低,形象也會相應貶損。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律師有義務對委托人受到刑事處罰的事實保密,不應該到處宣揚。所以,把自己代理的刑事案件到處宣傳,甚至網上宣傳,都是不合適的,可能會引起當事人的不滿。所以,除非征得當事人同意,或者在宣講、宣傳時隱去當事人的姓名和能讓人想起當事人的案件特點,以免引起當事人的不快。
律師保護誰的隱私?
在刑事案件中,有的涉及委托人的隱私,比如因婚姻引發的刑事案件,更多的是對方的隱私,比如強奸的受害人。律師是否有義務為受害人的隱私保密?刑事訴訟法、律師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都沒有規定。那麽這樣能泄露對方的隱私嗎?我們認為,律師對對方當事人隱私的了解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委托,目的是完成自己的工作職責,而不是為了其他目的。如果律師將自己了解的對方隱私用於其他目的,有損對方利益,屬於侮辱行為,需要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還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原則七:有理有利有節,不請客送禮,不賄賂司法人員,實現良性互動。
律師應該與司法機關建立什麽樣的關系?如何建立這種關系?
有些律師認為,為了和司法機關建立良好的關系,請人吃飯、送禮是必要的。我們不同意這種觀點,但由於中國是個人社會,完全避免請客吃飯送禮大概是很難的。因此,我們把握的原則是:與司法人員實現良性互動,既要加強和深化同學、朋友、同行,又要堅持原則,依法依規辦案。
在司法機關如何處理和同學的關系?
為了正義,割袍斷義?
香港法官和律師的關系可以借鑒:壹邊辦案壹邊喝茶。喝茶不辦案,辦案不喝茶。
* * *同體:* *學研融合。司法公正的必要性。
朋友,老同事,老領導等。,因為同樣的原因有正常交往。
良性互動,和而不同
忌:利用特殊關系權錢交易;
利用與司法部門的特殊關系吸引業務;
虛構與司法機關有特殊關系,可以用來取保候審或判緩刑;律師不得以需要搞關系或者請客戶吃飯為由,向客戶索要財物。
記住:律師工作的獨立性
無牽無掛的依靠;
合作不餐飲;
和諧而不融合;
監督無監督;
原則8:律師不保證案件結果。
當事人經常會問“律師,妳有多大把握?”“律師,官司能打贏嗎?”。
妳能答應當事人嗎?什麽能承諾什麽不能承諾?
吹牛導致投訴,案件損害名譽。
可以承諾:
第壹,我們的專業能力可以得到保證;
第二,我們的專業態度可以得到保證。
案例:在壹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中,當事人咨詢了幾個律師,但沒有壹個律師承諾保證不立即判被告死刑。上壹個律師沒有做出這樣的承諾,但是委托人決定委托這個律師作為辯護律師。律師沒說過這句話,那他是怎麽取得當事人信任的?首先,律師對案件有詳細的了解;其次,他根據案情列舉了五種不能判處死刑的情形;第三,它列出了每壹個律師服務計劃。然後律師向當事人說明,律師承諾案件結果是違紀的,取得了當事人的充分諒解。在這種情況下,律師沒有直接表態,而是通過專業的分析指出了案件的努力空間,既讓當事人樹立了委托他的信念,又避免了對案件結果做出承諾的風險。
原則9:不貶損其他律所和律師。
律師:競爭還是合作?
案例:某律師接待委托人時,聽說咨詢過其他律師,於是向委托人詢問律師姓名和律師事務所,得到了該律師的建議。後來花了半個小時反駁律師的觀點,指出律師專業水平低,人品不好。他還提到自己的律所被投訴過很多次,人品、產品、觀點都不好。這個客戶聽了之後,很不放心,繼續咨詢律師。另壹位律師聽說當事人咨詢過其他律師,在了解了之前律師的觀點後,不僅肯定了其中的合理成分,還提出了自己的分析意見和服務方案。之前都是誇律師,沒有任何貶低。客戶最終選擇了這個律師。當事人說:壹個把其他律師搞得壹團糟的律師,我們懷疑他的人品,惡意貶損他的同行,我們認為他不靠譜。只有壹個尊重別人,有專業知識的人,我們才能放心把涉及家人生活和自由的重要事情交給他。
妳好,他也是。
他很好,妳更好。
原則10:不要詆毀司法機構的形象。
破壞了司法的形象,就破壞了律師的業務來源。
有的律師:所有的勝訴都是律師的功勞。
敗訴都是法院任意的。
當事人來信來訪
司法黑暗腐敗昏庸,律師沒有生存空間。
只有司法廉潔、公正、依法,律師才有用。
當人們對法治失去信心時,他們不會選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而是通過腐敗。
律師把敗訴的責任全部歸結於司法腐敗,最終承擔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