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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專業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提示:哪些證據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1.書證和物證。《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中講:經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未附有勘驗、檢查筆錄,搜查筆錄,提取筆錄,扣押清單,不能證明物證、書證來源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2.證人證言。《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中講: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處於明顯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藥物麻醉狀態,以致不能正確表達的證人所提供的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證人的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證言,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根據壹般生活經驗判斷符合事實的除外。3.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①詢問證人沒有個別進行而取得的證言;②沒有經證人核對確認並簽名(蓋章)、按指印的書面證言;③詢問聾啞人或者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少數民族人員、外國人,應當提供翻譯而未提供的。4.具有下列情形的證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出庭作證;經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證證人的書面證言經質證無法確認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①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該證人證言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②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出庭作證的。5.被害人的陳述這在審查認定上和證人證言是壹樣的。6.鑒定意見鑒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①鑒定機構不具備法定的資格和條件,或者鑒定事項超出本鑒定機構項目範圍或者鑒定能力的;②鑒定人不具備法定的資格和條件、鑒定人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或者職稱、鑒定人違反回避規定的;③鑒定程序、方法有錯誤的;④鑒定意見與證明對象沒有關聯的;⑤鑒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本不壹致的;⑥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確實被汙染且不具備鑒定條件的;⑦違反有關鑒定特定標準的;⑧鑒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⑨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的情形。7.勘驗、檢查筆錄勘驗、檢查筆錄存在明顯不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的情形,並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者說明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8.視聽資料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聽資料,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①視聽資料經審查或者鑒定無法確定真偽的;②對視聽資料的制作和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有異議,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者提供必要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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