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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立案復議程序

壹、不立案復議的刑事程序

刑事賠償復議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賠償請求人對復議決定不服或者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復議決定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請求。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自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二是刑事案件不申請復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條申請刑事復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但是,情況緊急或者申請人不方便提出書面申請的,可以提出口頭申請。

申請刑事復核,應當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條書面申請刑事復議或者復核的,應當向刑事復議或者復核機構提交刑事復議或者復核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住所和聯系方式;

(二)作出決定或者復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

(三)刑事復議、復核請求;

(四)申請刑事復議和復核的事實和理由;

(5)申請刑事復議和復核的日期。

刑事復議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指印。

第十壹條申請人口頭申請刑事復議的,刑事復議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事項,當場制作《刑事復議申請書》筆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按指印,或者向申請人宣讀,確認無誤。

第十二條申請人申請刑事復議或者復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a)原決定和通知的副本;

(二)申請刑事復議的,還應當提交復議決定書副本;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訴訟代理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

(5)辯護律師申請時,還應提供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函等材料的復印件;

(六)申請人收集的相關事實和證據材料。

三、如何監督公安機關不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機關偵查。可見,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數量很大。加強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活動的監督,對於確保不立案活動依法進行具有重要意義。我國刑事訴訟法結合不立案監督的實踐,明確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監督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為了正確理解和貫徹這壹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六部委在《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中進壹步規定:“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通知後,應當在七日內答復人民檢察院。

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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