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受本案原告人XXX(被害人之母)、XXX(被害人XXX之妻)、XXX(被害人之子)的委托,經南陽市人民法院批準,依法擔任刑事附帶訴訟原告人代理人。現就本案刑事、民事賠償問題發表如下意見:
壹.刑事部分
1,被告人的行為屬於故意殺人罪,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XXX駕駛出租車將被害人撞下摩托車後,被告人不僅不下車檢查,反而逃逸並將被害人拖至車下近百米,致被害人當場死亡。不要說作為司機,就算站在普通人的角度,車輛與物體發生碰撞後,第壹件事應該是下車查看,而被告則拖著摩托車和人體繼續前行,然後把車開到壹條小路上躲了起來。他的行為足以說明他已經意識到撞了人,急於逃離現場。被告辯稱當時剎車和離合器全部失靈,缺乏事實和依據。從現場和事故車輛照片可以看出,出租車引擎蓋已嚴重變形並翻起,前擋風玻璃破碎,摩托車和人體上有長距離拖拽痕跡。摩托車和人體在車下擦地板的噪音是任何人都能感知到的異常情況。作為壹個老司機,說他當時沒有意識到自己撞了人是沒有道理的。被告人拖拽摩托車逃逸人體的行為足以致人死亡,至少說明其對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態度,客觀上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基本特征,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稱當時剎車和離合器全部失靈沒有事實依據,卷宗中也沒有記載所描述的情況。如其所言,駕駛無安全保障的車輛在高速公路上以每小時50至60公裏的高速行駛,對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客觀上造成壹人死亡的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115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2.被告沒有投降。
構成自首必須有兩個要件,兩者缺壹不可。壹是主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個代理人對被告人主動投案沒有異議,但是他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從本案上述事實分析,其實被告人是知道自己撞了人的,而且從到公安機關自首到庭審結束,他都沒有承認自己撞了人,也就是說他沒有做有罪供述,只是說撞了壹個黑疙瘩。所以他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構成自首。
3.不後悔。
被害人死亡後,被告人並未積極賠償被害人,而是轉賣另壹輛車輛並盡力轉移財產,喪失了可能的賠償能力,也說明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並未真正悔過。
訴訟代理人:
年月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壹條: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