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審判長、審判員:
我受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XXX(系被害人之母)、XXX(系受害人XXX之妻)、XXX(系被害人之子)的委托,並經南陽市人民法院批準,依法擔任刑事附帶事訴訟原告的代理人。現就本案刑事和民事賠償部分,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壹、刑事部分
1、被告人的行為是故意殺人行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XXX駕駛出租車將被害人撞下摩托車以後,被告人不但不下車察看,反而逃逸把被害人在車下拖了近百米,致使被害人當場死亡。不要說作為壹個司機,即使是從常人的角度上看,車輛與物體發生碰撞後,首要的應當是下車察看,而被告人卻拖著摩托車和人體繼續前行,後又把車開到小路上並躲藏起來,其行為足以說明他已經認識到撞到了人,是急於逃離現場。被告人辯稱當時剎車和離合全部失靈的說法,缺乏事實和根據。從現場和事故車輛照片可以看出,出租車引擎蓋已經嚴重變形上翻,前擋風玻璃破碎,摩托車和人體有長距離的拖痕。摩托車和人體在車下擦地的聲音是任何人都能覺察得到的異常情況,作為壹個老司機,如果說當時認識不到是撞到了人是說不過去的。被告人拖著摩托車和人體逃逸的行為,足以致人死亡,起碼表明他對被害人的死亡持有放任態度,客觀上也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基本特征,應當依照《刑法》232條之規定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於被告人供述的當時剎車和離合全部失靈的說法更是沒有事實根據,卷宗中也沒有其所述情況記錄。如果真如其所述那樣,把壹輛完全沒有安全保障的車輛以每小時50到60公裏在公路上高速行駛,對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而且客觀上造成了壹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應當依照《刑法》115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被告人構不成自首
構成自首必須有兩個要件,缺壹不可。壹是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被告人系自動投案本代理人不持異議,但其並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為從本案上述事實分析看,事實上被告人已經明知撞人,而從到公安機關投案壹直法庭審理結束,他都沒有供述撞到了人,也就是說他並沒有作有罪供述,只是說撞到了壹個黑疙瘩。所以,他並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構成自首。
3、不具有悔罪表現
被害人死亡後,被告人沒有對被害人進行積極賠償,而是把另壹臺車輛轉賣,極力轉移財產,喪失了可能的賠償能力,也同時表明其對犯罪行為並沒有真正悔過。
訴訟代理人:
年 月 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四十壹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