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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

上訴人:趙xx,男,漢族,19xx年9月26日出生,四川省xx市人,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住四川省xx市xx區xxx鄉。引言:上訴的論據應當有理有據,措詞恰當,也應當堅持擺事實、講道理的態度。以下是我的刑事申訴範文,歡迎參考。

關於刑事申訴範文(1) xXX,現羈押。

上訴人不服xxx市人民法院於15年9月20日作出的交通肇事壹案的判決?(2010)3x 1號?對刑事判決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如下:

1.上訴人對判決上訴人趙XX構成交通肇事罪無異議。

第二,上訴人認為壹審判決過重,理由如下:

1.上訴人趙XX系初犯,無犯罪記錄。上訴人平時壹直表現良好,不存在違法違紀行為。而且上訴人從取得駕駛證到事故發生前壹直遵守交通規則,從未發生交通事故。這起事故純屬偶然。

2.上訴人趙XX認罪態度較好,能如實供述本案相關事實。根據趙XX歸案記錄,其在接到公安局交警部門電話後,兩次積極協助公安機關調查工作,並回憶了案發時的情況。能夠如實供述案件相關事實,服從公安機關安排,表現出良好的認罪悔罪態度。

3.上訴人趙XX歸案後主動為本案被害人家屬要求賠償,並願意承擔相關民事賠償責任。目前,雖然上訴人趙XX已被羈押,但在上訴人家屬和事故車主的努力下,已向事故中的死者彭xxx和受傷的16中的15支付了民事賠償。只有受傷的尹XX在鎖骨骨折四個月復查期後要索賠,但沒有支付民事賠償。

4.本案交通事故的另壹駕駛人尹XX存在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大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隊?焦耳大公字(2010)第102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發生時殷XX駕駛的大型臥鋪客車車速為77KM/h,超速達92。正是由於雲l 161118大型臥鋪客車駕駛人尹XX嚴重超速的行為,符合被告人趙XX實線超車的行為,導致發生了造成人員傷亡的嚴重交通事故。

三、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適用緩刑,理由如下:

1.上訴人趙xx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行為,應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卷宗中予以考慮。

2.根據本案事實和上訴人趙xx的實際情況,請求上級法院對上訴人趙xx適用緩刑。

(1)上訴人趙xx不僅具有上述酌定從輕處罰情節,而且家庭困難較多。趙於20xx年離婚,有壹個9歲的女兒和壹個近70歲的母親,母親無法在家工作。在這樣壹個特殊的三口之家,趙xx是唯壹有勞動能力的人,這個家庭需要上訴人趙xx的贍養。

(2)上訴人趙xx沒有社會危害性,對其適用緩刑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酌定情節,不存在危害社會的可能,符合緩刑條件。上訴人請求上級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對上訴人適用緩刑。

綜上,鑒於上訴人認罪態度較好,系初犯,主觀認識不深,不具有危害社會的可能,請求上級法院充分考慮上訴人壹貫表現、認罪態度及積極賠償相關民事損失的悔罪表現,充分考慮本案交通事故另壹駕駛人尹xx實施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事實,對上訴人趙xx予以從輕處罰。上訴人希望上級法院能夠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給他壹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我在此傳達

X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xx

20xx 65438+10月8日。

刑事上訴範文(二)上訴人:唐XX,男,10月4日出生,人,身份證號碼:51090219671004539 X,漢族,四川省遂寧市安居區人,小X文化,農民,現住遂寧市。

上訴人於2065年10月8日收到遂寧市安居區人民法院(2065 438+03)83號《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刑事判決書》。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六條之規定,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撤銷遂寧市安居區人民法院(2013)刑事判決,宣告上訴人無罪。

上訴理由

原審判決事實不清。

原審判決認定XX建築有限公司與安居區回龍鎮趙XX等9名村民簽訂建房協議的事實有誤。

事實上,與趙XX等人簽訂的協議是吳X與王X,已經過公證。

原審判決認定XX建築有限公司於2065438年5月16日進場的事實也有錯誤。

吳X等人於2012年6月中旬組織違法建設活動。

3.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停止違法行為的動機仍有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唐XX敲詐XX建築公司?沒有證據證明。事實上,陶暢公司是否存在是壹個問題。吳X等人作為自然人,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隨便找個建築公司掛在頭上。鏈接?在未刻制、未使用公司印章的情況下,未經相關職能部門批準進行建築活動,侵犯了上訴人及上訴人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上訴人制止吳X等人的這些行為,竟然是犯罪動機,讓人覺得不可思議。

4.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阻撓公司正常建設,更是錯誤。

首先,施工是吳X等人做的,XX建築公司是吳X等人用的,項目部是非法成立的,公章是非法刻制的,施工是非法的。這壹系列的舉動都被壹審法院認定為正常,讓人覺得不可思議!

綜上,壹審法院認定的基本事實嚴重錯誤。除了以上,基於此的錯誤還有很多,比如錯誤的建造時間,吳X等人的直接損失。

原審判決證據不足。

原審判決采納的證據(二)?也就是5號受理案件及證據登記表?“到案後”足以證明吳×等人故意誣陷上訴人。

1號證據顯示:?2012年6月8日,吳X向警方報案稱,其在回龍鎮寶山街道趙XX等9戶人家建房,以唐XX為首的人組織村民以阻撓施工為由向其勒索12000元。請調查處理。?這可以證明以下事實:1。吳X於6月2012,18報案;第二,樓裏是吳X等人;第三,錢是吳X自己給的。

1號證據顯示:?2012年6月8日,吳喜來舉報以唐XX為首的人組織當地村民敲詐勒索12000元。經過初步調查,發現事實發生,當天立案,傳喚嫌疑人到派出所。?這可以證明以下事實:1。吳X於6月2012,18報案;二、該案於2012年6月8日立案。

其他證據證明吳X於2012年6月21日支付款項。三天後發生的事,提前三天報道,除了故意誣陷,怎麽解釋這種邏輯上的不可能?!其他證據也可以證明,上訴人第壹次被傳喚是在2065438年7月19日,而不是18年6月。自然,被害人吳X舉報自己是建築商,被上訴人勒索1.2萬元。怎麽變成了XX公司蓋的房子,受害者也是該公司?

原審判決沒有詳細說明該系列書證的內容。

原審判決所列書證(1)(含公證文書)明確顯示,進行房地產開發的是吳X和王X,與XX建築有限公司無關,這壹重要事實在原審判決中沒有說明。

(3)證據?立案決定及證據(五)?到案說法自相矛盾。

1號證據稱立案時間為2065438年7月19日,(5)證據稱立案時間為吳X報案之日,即2065438年6月18日。

原審判決不僅沒有明確6號證據的內容,反而直接證明了吳X等人誣陷上訴人。

趙XX於2065438年6月21日出具收條,於2012年6月23日將款項交給上訴人,足以證明吳X於2012年6月報案,誣陷上訴人及涉案偵查人員(證據[5]足以證明)。b、趙XX從?陶陽建築公司?收的錢要不要算進去?XX建築公司?頭,趙XX是合作建房租戶,明明不是連?XX?用什麽?陶陽?都分不清。c、趙XX收到上訴人的錢,直接寫明是替上訴人收的?保護費?,這不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嗎?

原審判決使用的證據所證明的內容與查明的事實相矛盾。

5號證據證人吳X的證言,吳X舉報:我承建的寶山花園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多次受阻。該證據明確證明房屋開發人為吳X,但壹審法院認定房屋開發人為XX建築有限公司..還有,只有房地產開發企業,而不是施工企業,才能成立房地產開發項目部,這是常識。XX建築有限公司居然成立了壹個?寶山花園項目部?公章也被刻了,只能證明這個項目部是非法成立的,公章是非法刻的。

證人王×涉嫌偽證罪。

證據號證人王××的證言,哪壹個叫?修房子有手續,我們可以隨時出示?到審判的時候,建設項目必須獲得的東西沒有提出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然後呢。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證人鄧子平涉嫌偽證。

沒有證據?證人鄧紫萍的證詞,哪個叫?2065 438+01 6月,龍鎮9戶達成協議,幫助他們共同建房。2012年6月,遇到當地唐XX帶當地人到工地阻撓我們施工。我們公司經理吳X、現場負責人王海X和我找到唐XX,把他和當地村幹部秘書李叫到遂寧壹家茶館協商。首先,鄧子平證明第壹次施工時間為2012年6月,向吳X報備時間為2012年5月。其次,鄧子平稱,2011年6月,龍鎮9戶居民達成協議,幫助其共同建房,有公證文書證明。是吳X和王海X簽的九戶聯建嗎?矛盾;而且吳X舉報他是農民,他居然被他打死了?封印?請經理很奇怪!更何況這叫什麽?6月22日,我們去龍唐找趙XX要錢,我們給了趙XX?但是吳X是什麽時候報案的呢?6月18?也就是說,吳X提前四天報案,回龍派出所也提前四天立案。還覺得?敲詐勒索的事實已經發生了?,現在Kex幻想只停留在?時光倒流?論水平,吳X等人居然想出了壹個?時間加速?事件,也許妳能得到壹個?諾貝爾物理學x獎?那又怎麽樣!想別人想不到的,至少得到了遂寧市安居區公眾、檢察官、法律的認可,也是安珠人的壹種榮耀!

證人魏涉嫌作偽證。

沒有證據?證人魏的證詞,叫哪個?我是寶山園林工程現場的工程技術員。我們公司上交的工程技術人員桌子上的錢是我們公司財務部做的,我審核後簽字,然後公司經理簽字。2012寶山花園5、6、7月份管理人員工資表是我整理的。機械租賃合同是公司經理簽的,錢是我審核發放的。這些技術人員、工人、民工的工資、花名冊、機械租賃合同都是真實的。?這個證詞前後矛盾,既然魏自稱是?工程師和技術員?如何做好會計該做的事?只有兩種可能,要麽公司是Y的,要麽他撒謊。不管怎樣,他都有作偽證的嫌疑。

鑒定結論不屬於刑事訴訟證據。

沒有證據?也就是鑒定結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六)項的規定,鑒定意見可以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而且這個結論是基於吳X等人的自我統計,根本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沒有證據證明,但有足夠證據證明吳X等相關人員構成非法經營罪、誣告陷害罪、偽證罪、偽造公司印章罪,遂以上述理由提出上訴,希望準予上訴請求。

我在此傳達

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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