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抗議應該以書面形式提出,也就是說,必須提出抗議。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應當將抗訴書副本連同案件材料壹並報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後3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抗訴書副本發送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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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2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的第壹審判決、裁定,通過第壹審法院提出抗訴,並將抗訴書副本抄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抗訴書副本發送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的第壹審判決、裁定,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並將抗訴書抄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抗訴書副本發送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